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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多个机关共享老赖信息库

2015年02月03日 15:26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将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息录入银行征信系统。广东省高院开发了“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导入接口”,每个月都把全省法院未结执行案件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限制被执行人贷款。省高院录入的被执行人范围远远大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范围,只要被法院立案执行的都会被录入。从2012年12月征信信息导入接口开始运行到现在,共录入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近30万个,有9万多个被执行人因贷款受限而履行了债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与其他单位合作,限制被执行人评优选先,限制其获得荣誉称号。

  ●与行政机关共享信息共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广东省高院与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国土地厅、省住建厅、省经信委签订纪要,由省高院定期将全省法院未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信息导入省政府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上述行政机关通过共享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信息,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有关申请事项予以限制。(董柳 林劲标)

  对话

  省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信用惩戒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持

  羊城晚报:2013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全国法院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法院向社会公布。如何评价广东甚至全国目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系列惩戒措施?

  杨明哲(广东省高院执行局综合处副处长):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公民、企业甚至政府不讲诚信、不在乎自己的信用评价的现状下,单靠法院的强制执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但这一制度目前还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一是信用信息的采集不全面,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家权威的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信用情况服务;二是信用评价机制没有建立,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没有权威认定;三是信用惩戒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持,不履行法院判决是最严重的失信行为,但对于这些欠债不还的“老赖”,还没有在全社会形成一个法定的、由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管理机构自动实施信用惩戒的制度,还需要法院主动向有关机关提供“老赖”信息,并约请有关机关实施信用惩戒,信用惩戒弹性大,缺乏刚性约束。(董柳 林劲标)

  故事

  “老赖”上黑名单致贷款受限

  广州花都某弘公司在建设办公楼时,将工程分别层层分包给黄某明、胡某华、奉某毅。奉某毅则雇佣申请执行人完成其承包的工程。

  2011年1月,申请人在工作时摔下一楼地面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奉某毅需向其赔偿各项款项共12万余元,其他被执行人某弘公司、黄某明、胡某华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立案执行后,广州花都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没有任何回应。经调查,第一责任人奉某毅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执行人某弘公司名下仅有2997.84元。后花都法院依法扣划了胡某华、黄某明的银行存款92804.64元,查封了胡某华名下一套房产。

  为推进案件执行,花都法院将某弘公司、胡某华、黄某明、奉某毅登记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冻结了某弘公司名下的账户。此后广州、花都地区多家银行拒绝贷款给某弘公司,其生意交易受到极大影响。此后,黄某明主动联系花都法院,将余款交到法院,案件得以执结。

  账户剩0.42元还常去香港?

  魏某英起诉曾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梅州市五华县法院调解,达成曾某红分两期向原告清偿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调解协议。但2014年7月11日,因曾某红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五华法院通过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到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余额仅为0.42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经过深入了解,办案干警得知曾某红之夫是香港居民,她经常往返香港,在内地停留时间很短暂,导致该案难以执行。

  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年9月5日,五华法院作出不准被执行人曾某红出境的裁定,省高院于9月18日核准。随后曾某红与魏某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董柳 林劲标)

  链接

  各地惩“老赖”都用啥奇招

  ●最高法:最高法院官方微信在专设的栏目“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中,几乎每天公布两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广东江门:江门中院选择位于江门市跃进路、中区大道与建设路交界的缤纷广场进行曝光,让“老赖”上大屏幕。

  ●广东广州:广州中院在新浪、腾讯官方微博上,公布“限制高消费令”及举报电话,接受网友举报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江西萍乡:萍乡中院将老赖的姓名、头像、身份证号和欠款金额等制成一张张“红黑榜”,通过电视、网络、城市公共广告平台等方式公布。

  (董柳 林劲标)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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