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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洋药”引犯罪:疏堵结合 标本兼治才是良方

2015年02月03日 15: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上海2月3日电 (陈静 富心振 李鹏飞) 海淘“洋药”,由于牵涉药品管理制度、药品流通体系和治病保命等话题,一直备受舆论关注。近日,几则关于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被警方带走,又被撤回起诉的消息再次引发热议。陆勇,因长期为白血病友代购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抗癌药等,被指控涉嫌“销售假药罪”。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3日披露,2013年以来,该院共审结32起因销售“洋药”被指控“销售假药罪”的案件,其中6起为海淘代购洋药引起,其余26起均为出售假冒国外成人保健药品案件。据统计,在浦东法院审结的全部32件涉“洋药”刑事案件中,视为假药的案件共9起,完全假冒的则高达23起。这23起中,药物被大量添加激素类化学物质,完全假冒,且由于多为成人保健品,涉及个人隐私,被害人往往不愿报案,潜在危险大。

  那些按假药论处的“真药”

  对于国外药品进口的监管,中国法律有严格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未经批准进口、销售的药品,均以假药论处,而不论药品在海外真假如何。为他人代购或自行在网上销售可能构成犯罪。

  据了解,6起海淘洋药集中在三种类型:一是治疗肿瘤药品。如印度产的抗癌药物易瑞沙、特罗凯、格列卫等,浦东法院审理的共3件;二是儿童用药。德国产沐舒坦口服液、儿童果味止咳糖浆等,该院审理2件;三是减肥药物,为泰国产,共1件。

  法院方面披露了一起案件,1986年出生的女青年吴某,大专毕业后一心想自己创业。她了解到德国产药品治疗效果显著,在市场上很受青睐。于是自2013年2月起,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吴某开设网店,加价销售从德国实体药店网站购进的药品。同年9月12日,警方在吴某住处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德国产儿童类药品:果味止咳糖浆28瓶、止咳消炎糖浆15瓶、止咳消炎滴剂10瓶、止咳糖浆28瓶、止咳泡腾片7支、婴幼儿防鼻塞精油48瓶、仙露贝口服液6瓶,共计7种142件药品,并当场抓获了吴某。案发后吴某交代,这些药品都是其在固定的几个德国药店网站上购买。

  浦东法院刑庭法官陆光怡告诉记者,很多人走上代购洋药之路始于自己或亲属用药。另一起案件中的张某就是这样。1980年出生的张某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工程师。几年前,其母不幸身患癌症。据张某交代,听说印度产的治疗肿瘤药品易瑞沙治疗效果不错,就买了约30瓶左右。2013年8月其母去世后,张某将剩下的部分药出售。据调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间,张某从他人处购入药物,并通过互联网对外加价销售。2013年9月,警方从张某住处查获待销售的上述药品1140粒。

  浦东法院方面告诉记者,法院审理上述两案后认为,吴某、张某的行为,均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依法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2000元;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1万元。

  凭借信誉担保的药品安全吗

  当下,很多人认为,海淘来的就是真药,而且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情有可原。对此,陆法官指出,对于境外企业生产的药物,我国法律之所以严格限制,原因在于,未通过中国药监、质检部门检验、测试、评估的“洋药”,其疗效、不良反应无法为中国医疗部门掌握,盲目使用可能对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不可估计的影响。

  浦东法院方面表示,从该院审结的案件看,海淘药品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三:国外一级代理商通过EMS邮寄;直接从国外药店网站购买;国外个人代购后邮寄,通常为同学、朋友或生意伙伴。且代购链条长、跨国境,缺乏有效监管。

  该院对记者披露了一起浦东机场邮政局的员工施某就利用职务便利做起了泰国各类减肥药的代购的案子。据悉,施某通过他人在泰国购进减肥药后邮寄到国内。2013年8月29日,警方在邮政公司查获施某待销售减肥药品1008粒,其中476粒因成分、药效等问题,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假药。

  据统计,在浦东法院审结的全部32件涉“洋药”刑事案件中,视为假药的案件共9起,完全假冒的则高达23起。这23起中,药物被大量添加激素类化学物质,完全假冒,且由于多为成人保健品,涉及个人隐私,被害人往往不愿报案,潜在危险大。

  案件中,洋药代购后一般通过QQ群、网店、微信、微博等方式,主要在熟人之间或依靠口碑进行销售。而按照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网上售药必须要具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取得在网上售药资质的企业,都应该在网站的醒目位置上标注资格证书编号,供消费者查询核实。企业显然无法做这种“假药”生意。个人虽然无法取得资格证,却是洋药代购的主体。

  据悉,任何药物都有相应的功效、适应症、副作用和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等,而一般海淘来的“洋药”并没有中文说明书。对于代购药物转售获利的个人来说,通常没有能力进行专业指导,普通消费者对药品也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使用这些“来路不明”的药品,真假难辨、售后服务无保障,安全性根本无从谈起。

  而对于代购药物自用者,陆法官特别指出,使用未经医生指导的“海淘”药物是自发行为,出了问题往往只能自担后果。如果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则可能因国内临床并无使用此药而影响到及时诊断治疗。如果发生消费纠纷,由于卖家在境外,投诉、举证的环节和流程都会十分繁琐和漫长,维权成本高。

  海淘“洋药”为何长盛不衰?

  据了解,海淘洋药集中在三种类型:一是治疗肿瘤药品。如印度产的抗癌药物易瑞沙、特罗凯、格列卫等,共3件;二是儿童用药。德国产沐舒坦口服液、儿童果味止咳糖浆等,共2件;三是减肥药物,为泰国产,共1件。

  上述药品代购发案并非偶然。这些药物通常口碑较好,长期吸引了患者注意,如沐舒坦,就被认为是治疗儿童咳嗽的有效药物。而印度版治疗肿瘤药物涉案能够占到一半,则更有复杂的体制和经济原因。以陆勇案所涉“格列卫”为例,2013年瑞士诺华公司的专利药物格列卫定价在23000元一盒,患者每月需服用1盒,虽有推销活动,每年花费仍很不菲。专利到期后,国内仿制药在4000元上下,而印度赛诺公司产的药物陆勇团购价为200多元,在价格上有20倍,甚至100倍的优势,药效却相差无几。

  据了解,在印度,拒绝药品注册为专利药和允许本土企业强制性仿制是政府“杀手锏”。1970年出台的专利法让印度药企大批仿制国外受专利保护的药品。在中国,加上药品销售分包体系,代理商层层加价,以及未纳入医保用药等因素等,都是印度抗肿瘤药物在代购中“长盛不衰”的原因。

  疏堵结合 标本兼治是良方

  据悉,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陆法官指出,虽然只是司法解释,但毕竟为代购洋药开了一个口子。不过,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入罪标准较难把握;二是监管人不能缺位。

  怎样做好海淘“洋药”的管理,既维护药品管理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又充分保障民众身体健康?审理多起海淘洋药案件的陆法官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统一入罪标准,谨慎入刑。陆法官认为,当务之急是明确并统一入罪标准和量刑幅度; 同时建议逐步探索建立“常见代购药品清单”;其次,明确责任主体,统筹监管。允许少量代购销售,给监管带来新课题。他建议食药监部门作为牵头监管部门。同时,通过联席会议等机制,公安、电信、信息管理等部门联动,防止代购在“可管可不管”之间“滑出”监管视野。他提出重点加强“三个监管”:一是重点环节,强化代购药物的进关申报,对于药品数量、来源、流向等,加强入关监管、监控;二是重点领域,对于国外抗癌药、儿童用药、成人保健药等使用群体特殊、危害隐蔽的领域,加大监管力度;三是重点打击。对海淘代购中制假、掺假、售假行为,坚决查处。

  这位法官还指出,应推动药企发展,标本兼治。海外代购要克服沟通障碍,承受药品副作用未知、渠道缺乏安全监管等风险,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归根到底,还要依靠民族制药产业的发展。

  陆光怡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才是海淘“洋药”的一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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