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最高法:依法保护民诉当事人起诉权 建立立案登记制

2015年02月04日 11: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最高法:依法保护民诉当事人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
    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将自2月4日起正式实施。中新社发 李慧思 摄

  中新网2月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大法官杜万华今日在介绍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时称,新司法解释依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护当事人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大法官杜万华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通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关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

  杜万华称,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杜万华介绍称,司法解释还规定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朱峰】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