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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载人撞上限高杆 乘客颅脑损伤致七级伤残

2015年02月04日 13:2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乔某开着登记在香女士名下的轻型货车载货,负责卸货的刘某乘坐在载货的车厢内。车辆经过东莞市常平镇某路段的限高杆时,坐在车厢内的刘某头部碰上了限高横杆,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刘某将司机乔某、车主香女士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23万元。东莞三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司机乔某担责七成,赔偿18万余元。

  货车上乘客头撞限高杆

  2013年12月18日14时30分,持“D”照(准驾三轮摩托车)的司机乔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在驶过东莞常平镇某路段的跨铁路桥限高设施时,乘坐在货车车厢内的刘某头部撞上限高设施的横杆。

  事发后,刘某在常平镇医院住院90天。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书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失(GCS6分):原发性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右颞顶骨骨折、左枕颞叶及右顶叶脑挫裂伤等。出院建议为: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休息两月。2014年4月1日,刘某在广大医院门诊治疗,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为:外伤后遗神经症。刘某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治疗遗留智能损伤(轻度偏重)构成七级伤残。

  事发时,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

  事发后,司机乔某垫付医药费6万余元。刘某将司机乔某、登记车主香女士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3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3万元。

  司机担责七成车主负连带责任

  被告乔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东莞三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本案审理过程中,乔某经法院传唤,未能到庭。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普通货车虽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事发时刘某属于车上乘客,保险人不应该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责任;乔某持“D”照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

  被告香女士辩称,刘某应该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自行承担30%的损失。原告提出的抚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原告刘某是在货车的车厢内,属于车上乘客,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故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乔某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且在载货汽车车厢载客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在行经有限高设施的路段时已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作为成年人,在车厢内站立头部高于车厢,使自己的人身安全陷入危险,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乘客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规定。二人分别实施的违法行为相互作用致原告刘某人身伤害,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案涉事故由被告乔某负事故的70%赔偿责任,原告刘某负事故的30%赔偿责任。被告香女士作为登记车主,在其未能举证证明与乔某的关系的情况下,应对事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遂判决支持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由被告乔某承担70%即18万余元。除了乔某垫付的医药费外,还另需赔偿刘某11万元。被告香女士对被告乔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范琛 通讯员/曾维亮)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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