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可过分依赖聊天记录当证据
2015年02月05日 11:15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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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2月4日新华社)
@舒锐:对于司法而言,程序公正是实体正义的必要保障,诉讼程序完善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实际上,本次民诉法新司解从管辖、回避、具体程序等诸多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完善与有益补充,可谓亮点重重。或许是由于社会渐趋信息化,人们越来越多地倚赖网络进行社交生活与市场交易,人们之间的交往交易痕迹更多地残留在网络介质中,本次新司解最引发关注的内容莫过于规定相关网络数据“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当然,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形式,其取证、质证、认证相对传统证据都有着特殊性。可是,或许是由于司法实践并不丰富,立法和司法解释目前都没有给出具体的证据适用规则。我们也期盼有关部门能够在不断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对于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尽早制定操作细则,让法律越来越贴近百姓生活,让法律对市场安全交易的保护功能愈发有效。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