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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首次查处“滴滴专车” 司机将面临最高3万罚款

2015年02月05日 14:15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

  4日,市交通局运管处在查处客运行业违法运营过程中,查处了一辆非法运营的“滴滴专车”。经过审查,这辆车的运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市交通局运管处将车辆暂扣,司机将面临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这辆车也是出租“专车”进入烟台市场后第一辆被查处的“滴滴专车”。

  4日上午,市交通局运管处的工作人员在青荣城铁烟台南站附近巡查时,发现一辆白色起亚K5涉嫌非法运营。最终这辆车停靠在南站站前广场。

  “我们现场向乘客取证。乘客说,是从芝罘区银座商城通过‘滴滴专车’软件叫到这辆车的。我们从乘客的手机交易平台上,看到了司机的车牌信息、车型信息以及此次叫车花费的66.9元的交易记录。”市交通局运管处的工作人员说。

  “这是我的朋友,到南站后在下车过程中并没有收钱。”司机解释。

  记者在现场看到,这辆起亚K5车色很新,驾驶室内前后3个车门储物盒内都放置了一瓶矿泉水,车从外观上看与私家车没有什么区别。

  市交通局运管处的工作人员将司机带回调查。“通过调查和询问,司机说车是挂靠在一家名为皮皮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下,承认了通过‘滴滴专车’经营的行为。”

  据了解,司机口中的皮皮汽车租赁公司并不存在,运管部门没有查询到这家租赁公司的登记信息。

  “目前,我们已经将车辆暂扣,正在按程序处理。”市交通局运管处的工作人员说,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或者出租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据了解,目前很多“滴滴专车”都是通过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来经营的,那么,“滴滴专车”运营行为的合法与否,跟属不属于租赁公司到底有无关系?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凡从事客运出租行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租赁公司有经营许可证的,只可提供租赁车辆,不可以提供劳务服务,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的客车从事以收取报酬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形成变相再经营。也就是说,无论是使用租赁公司的车辆,还是使用私家车作为‘专车’运营,在法律法规没有许可的情况下,都属于违法运营。”市交通局运管处的工作人员说。

  据一名参与过“滴滴专车”培训的人员说,他们的车辆很多都是挂靠在一家名为皮皮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下,但是他们并没有与这家公司签订过类似的合同。经调查,皮皮汽车租赁公司并不存在,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或者出租车租赁经营”,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4日被查的“滴滴专车”司机将被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假如这辆车真的属于某家正规租赁公司,但是因为租赁公司只可以提供租赁车辆不可以提供驾驶劳务服务,这辆车依然是违法的。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或者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的,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市交通局运管处的工作人员说。

  这起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光指出,按照现行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凡是从事客运出租行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但是起亚司机口中的皮皮汽车租赁公司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运营。退一步讲,即便存在这个公司,租赁公司也只可以提供租赁车辆,不可以提供劳务服务。所以,无论哪种情形,都是违法经营。运管部门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驾驶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记者 蒋大伟)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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