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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学生花钱办户口 法理上不该究刑责

2015年02月06日 08:50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在北京,户口指标成为了极度稀缺的资源;另一方面,户口审批和管理却漏洞多多。应当看到的是,倒卖户口指标甚至利用办户口实施诈骗的人与花钱办理户口的人在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上完全不同。机械地套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对两者都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既不合理,又无必要。

  严格意义上说,李某和陈某并未“购买”北京户口。因为李某和陈某并未直接和有权办理北京户口的政府工作人员接触和联络。两人各自付出的12万元也并非一张北京户口的对价,而是委托王某帮忙办理户口的“中介费”,证据并不能证明,此次办理落户过程中有向政府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

  本案的关键还不在于李某、陈某花钱托人办户口,而在于王某为何能够帮助两人成功办理落户。与一些地方的非法中介勾结公安户政人员不同,本案中的王某走的都是正常程序。李某、陈某将自己的材料交给王某。王某及其同伙将两人挂靠在其代理的公司名下,以公司的名义帮助二人申请进京指标。整个过程中,只有李某、陈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虚构的,其他的材料均属真实。整个案件既与相关公司的管理松懈有关,更与相关部门对特定公司赋予进京指标而又疏于管理相关。后者,才是李某、陈某得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制度根源,可却并没有人因此承担刑责。

  对于这种有着明显制度漏洞和社会根源且危害不大的行为,是否值得大动干戈追究刑责?不要忘了,谦抑是刑法的基本品格。 (上海 邓学平)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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