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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枪击政协委员案未认定涉黑 主犯获刑16年

2015年02月06日 10:0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黎国强等23人涉黑罪名不成立 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获刑1至18年不等   

  判决结果

  茂名中院宣判称,被告人黎国强等23人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组织证据不足,涉黑罪名不成立。

  黎国强等23人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各种罪名获刑1至18年不等。

  黎国强为何获刑16年?

  法院称,黎国强在故意伤害中造成詹建才死亡,致詹建周、陈国友重伤,致卓军、陈锦丰轻伤,涉及故意伤害4次,结伙寻衅滋事两次。判决黎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昨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黎国强被指控涉黑案在茂名中院再次开审,并作出判决。茂名中院宣判称,被告人黎国强等23人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组织证据不足,涉黑罪名不成立。黎国强等23人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各种罪名获刑1至18年不等。

  此案去年9月份在茂名中院开审,黎国强当时曾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多项罪名。昨日宣判后,除了9名被告人表示不上诉,其余的被告当庭表示上诉。

  这宗涉“黑”案件宣判引起了当地不少市民关注。5日上午,茂名市中级法院审判庭内外人头涌动,不少没有旁听证的市民在法院外等待。上午10时,法院宣读判决书,在认定犯罪事实时,法官首先对是否涉黑犯罪做了认定。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国强等23人犯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法院称,因不能证实黎国强等23人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也不能证实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国强等23人犯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不足,对该指控不予支持。

  横行十年致一死四伤

  在茂名市电白区(原电白县)树仔镇,绰号“牛头强”的黎国强十几年来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黎国强等人被指控的罪名包括多次持枪伤人等。法院审理查明, 自2001年起,被告人黎国强伙同他人实施四次故意伤害及两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1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被告23人所涉案件最受关注的是2004年1月28日的詹建才枪击致死案和2013年4月10日的电白县政协委员遭枪击案。

  持霰弹枪致一人死亡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28日,被告人黎国强等人在树仔镇旦海旦场仔村戏台处与案外人杨某发因摩托车事故发生厮打。打斗中,被告人黎国强持霰弹枪向天开了一枪,紧接着又向前方开了一枪,其中一枪击中詹某才的背部,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黎国强枪击詹建才致死一案指控定性为故意杀人,经查明,本案中,杨某发驾驶摩托车搭刘某强与黎国强一伙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架,黎国强持一支霰弹枪开枪击中詹建才背部,黎国强主观意图是伤害杨景发等人,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特征,故应以故意伤害罪对黎国强进行定罪处罚。

  当街枪击政协委员案

  邵振才、邵振锋为两兄弟,邵振才是电白县政协委员、邵振峰为茂港区政协委员。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钟竞崇亲属因租帐篷做年例与邵父发生冲突,被告人黎日坤等赶到事发地并与邵父等人发生争斗。随后,因派出所出警将钟竞崇亲属摩托车扣押,黎日坤心生怨恨,当天便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吴珠发。后吴珠发多次纠集被告人黎日坤等人商量报复邵氏兄弟。

  同年4月10日10时许,经跟踪,被告人吴珠发发现邵氏兄弟出现在电白县电城镇新市场某猪杂店,即打电话让黎日坤召集被告人田业利等人持枪、刀、铁管冲进店内砍打两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振锋手脚肌腱被砍断,构成重伤,属七级伤残;被害人邵振才被霰弹枪射击伤双下肢构成重伤,属六级伤残。

  因被告人吴珠发在庭审中否认黎国强参与犯罪,被告人黎日坤等人的口供笔录也未能证明黎国强参与该案。因此,法院对原公诉机关指控黎国强参与伤害邵氏兄弟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

  黎国强等23人为何未认定“涉黑”犯罪?

  为何未认定黎国强等23人“涉黑”犯罪?记者采访了茂名中院刑一庭副庭长、该案审判长潘泽茂。

  潘泽茂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经济”“行为”及“危害性”四大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首先,在本案中被告人黎国强与各被告人之间多是同乡、同学,或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与个别被告人甚至并不认识。因此,虽然被告人人数较多,但缺乏证据证实各被告人之间形成或约定组织分工,也没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内部规章制度或组织纪律,各被告人所犯具体个案的犯罪起因与目的各不相同,不同被告人所犯个案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证实被告人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其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国强等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黎国强平时通过发放工资或者经常性地给付其他实物、利益让各被告人为他做合法或非法的事情也缺乏相应证据。

  根据“证据裁判”的原则,茂名中院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23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宣判后,被告人黎国强、吴珠发、黎日坤等14人当庭表示不服将考虑上诉,另外9人表示服判。(文\广州日报记者关家玉(除署名外)记者方晴 通讯员范贞、梁良)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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