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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裁定原青海省公安厅长何再贵减刑一年

2015年02月09日 16:02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杜绝有钱人有权人减刑快、假释多 二中院对三类犯罪从严 40件大要案公开审理

  何再贵 减刑一年

  为杜绝“有钱人”、“有权人”减刑快、假释多、服刑时间短问题,从2014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规定,要求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六大类案件必须公开开庭。

  今天上午,二中院通报该院2014年来审理减刑、假释案情况,对3名罪犯裁定不予假释,对1名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对11名罪犯裁定酌减了提请减刑的刑期。

  《法制晚报》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查询得知,去年以来,包括原青海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何再贵、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础产业司综合处处长匡新等人被减刑。

  审案情况 去年审案460件 40件大要案公开审理

  据二中院董建中副院长介绍,为杜绝“有钱人”、“有权人”减刑快、假释多、服刑时间短的问题,中央政法委发文对减刑、假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规范。

  自2014年1月实施《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来,二中院共审理了460余件减刑、假释案件,其中对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以及涉黑犯罪三类犯罪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40余件减刑、假释案件,均进行公开审理。

  据了解,二中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大部分当庭宣判。

  杜绝“提钱出狱” 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

  为保公正,二中院对上述案件采取网上公示、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并对已经做出裁定的减刑、假释案件的文书也在网上予以公示。

  二中院副院长董建中告诉记者,另外对于涉及三类犯罪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公众关注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不同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确保裁判结果更符合常理和社会。而对于三类犯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进行现场监督。”

  为防止庭审走过场,二中院制定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细则。庭审时通知管教警官、同监室罪犯等证人出庭作证,防止庭审走过场,对开庭审理的案件试行当庭宣判制度,绝大多数案件做到了当庭宣判。

  为杜绝“提钱出狱”“花钱消刑”的现象,二中院组成专门负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规定司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其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对职务犯罪等三类犯罪减刑假释从严

  二中院对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以及涉黑犯罪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从严把握。不仅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等,还要考察其是否主动退赃、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等。

  2014年,二中院对3名罪犯裁定不予假释,对1名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对11名罪犯裁定酌减提请减刑的刑期。

  典型案例:罪犯耿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00多万元。执行期间,除已追缴的案款1万元外,服刑期间亲友代其退缴案款20万元。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耿某假释。

  二中院审理认为,耿某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但与判令退缴的数额1400多万元相差较大,不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其不予假释。后刑罚执行机关为其报请减刑一年,合议庭以其退缴违法所得的比例较低,裁定减刑十个月,酌减了报请减刑的刑期。

  监狱审减刑案 有条件会庭审直播

  针对目前所有减刑案都在监狱里开庭,今后是否像其他案件一样也在法院开庭的问题,负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资深庭长张素莲介绍,目前所有减刑案都在监狱里开庭。

  张素莲说,“是由于此类案件必须在罪犯刑法执行的场所进行审理,但有条件的法庭也可以进行审理,但情况较少。由于监狱普遍较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法庭会有庭审直播。”(记者 洪雪 实习生 唐宁)

  相关背景

  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等。

  二中院准予减刑的部分人员

  62岁的何再贵原系青海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何再贵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青刑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中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二中刑减字第003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二中院审理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共获表扬4次,2013年2月、2014年6月获单项表扬2次。

  2015年1月21日,二中院裁定对何再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53岁的匡新原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础产业司综合处处长。

  西城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判决,以匡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上诉。一中院于2011年2月25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匡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2013年2月21日二中院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次燕城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匡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3年2月、2013年5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共获表扬6次,2013年1月、2013年12月、2013年12月共获单项表扬3次。

  2014年1月21日,二中院裁定,对匡新减刑一年。

  国家体育委员会群众体育司原司长、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原主任兼中国足球协会原副主席,2012年6月7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015年1月12日下午,二中院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对罪犯谢亚龙减刑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减去一年有期徒刑。

  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原主任兼中国足球协会原副主席,2012年6月7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014年12月9日下午,二中院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对罪犯南勇减刑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减去一年有期徒刑。

  44岁的宁凯峰,原北京华风气象影视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西城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判决,以宁凯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其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宁凯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5月、2013年8月、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2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共获表扬7次,2014年2月获单项表扬1次。

  2014年1月21日,二中院裁定对宁凯峰减刑一年。文/记者 洪雪 实习生 唐宁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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