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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海泳跳水折颈致高位瘫痪 索赔180万被驳回

2015年02月12日 09:4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深圳中院终审判决:游客疏忽大意跳水入海应自担全责

  陈先生在小梅沙海滨游泳场游泳摔成颈椎骨折,导致高位截瘫。为此,他将小梅沙度假村告上法庭,索赔180万余元。近日,深圳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小梅沙度假村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救护义务,陈先生因疏忽大意助跑后起跳入水,所受伤害应自行承担。

  案件回放

  海滨游泳摔成四级伤残

  2012年5月25日上午11时,23岁的陈先生陪同朋友前往深圳市小梅沙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梅沙度假村”)开办的“小梅沙东方夏威夷”海滨游泳场游泳。

  陈先生称,自己在海岸边采取正常的游泳动作入水游泳,他以为游泳环境和条件安全可靠。没想到刚下水,头部就撞击到浅水下不平的沙坡,当场造成颈椎骨折,全身无法动弹,失去知觉。幸亏有游客及时发现,把他从海水中救出。

  陈先生被送到医院抢救,并进行了手术。经诊断,其为颈椎第五节粉碎性骨折、第六节骨折,造成脊椎损伤、高位截瘫。术后到现在,已经产生了40多万元的医疗费用,目前他还在进行康复治疗。不仅如此,因其伤情严重,还需要后续治疗费,今后就业和生活方面也存在问题。

  为此,陈先生将小梅沙度假村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2万余元。

  一审时,盐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时陈先生从岸边小跑到水边起跳入水致颈部受伤造成伤残。该院认为,小梅沙度假村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陈先生自身疏忽大意是其受伤的直接、根本原因,遂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是否景区隐患致残?

  陈先生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陈先生摔成伤残,到底是其自行跳水导致,还是景区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双方就此进行了唇枪舌战。

  陈先生的母亲和爷爷作为代理人出庭。他们表示,陈先生是在做完热身活动后,从沙滩向海水移动并匍匐入水后,头部碰撞到海水下凸起的不明固体障碍物,当场造成脊椎骨折。事发后,他浑身不能动,面向下溺水,而现场救生员却没有及时发现,他在海水上漂浮71秒后被其他游客发现才得到救助。景区救生人员不够专业,在知道陈先生颈椎受伤之后,未能采取正确的方式先固定其头部就进行搬运,导致陈先生的脊髓二次损伤。

  小梅沙度假村的代理人则称,泳场海岸边沙滩地势是由浅入深,沙坡海床没有影响游泳安全的自然障碍,游泳场各项人工设施均有安防举措,安全完全达标。景区里的提示和警告牌也都告知泳客禁止做危险动作,而且把跳水行为也列入危险动作。

  陈先生当时跳水时是头部碰到浅水区沙滩导致颈部受伤。事发后,工作人员及时对陈先生进行了抢救,有监控录像为证。

  终审判决

  度假村无需赔偿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小梅沙度假村作为涉案游泳场的经营者,在门票及竖立在入园处的入园游客须知、敬告牌、温馨提示牌中均作出了相关提示和敬告,尽到了游客入园前应尽的提示和敬告义务;陈先生入水受伤后,小梅沙度假村的救生员及时发现并对陈先生进行了应尽的救护职责和义务。因此,小梅沙度假村对陈先生的受伤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故小梅沙度假村无需承担陈先生受伤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陈先生作为受过高等教育且具有泳池及海中游泳经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对海滩水下沙坡形态不了解的情况下,疏忽大意助跑后起跳入水,是造成受伤的直接原因,所受伤害应自行承担后果。

  该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广州日报记者王纳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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