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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老赖”要有罚有教

2015年02月13日 14:0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执行局接到了“老赖”的执行请求,原来是该院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送给民航、铁路系统,失信人只要不履行法律义务,将“寸步难行”。无独有偶,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类似的措施。

  众所周知,中国是文明古国,在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一种崇尚道德秩序的民族性格。诚信作为传统美德之一,它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从中国传统诚信伦理的体系来看,褒扬守信、惩戒失信一直是确保诚信得以践行的重要手段。

  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诚信传统的国度为何还会出现这么多的诚信缺失的现象?“老赖”们为何屡禁不止?这一方面是因为传统诚信道德更多地依赖于人格自律,强调内在德性而忽视外在规则,与现代社会重视法制的情形有些抵触;另一方面,我们至今尚未建立起统一、权威、准确、实时的社会诚信“评价——反馈”系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约还不健全,诚信行为得不到及时表扬奖励,诚信失范现象又缺少有效的惩戒机制。鉴于此种情形,现阶段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就变得格外必要。

  无论是办理登机、贷款、购房还是投标、考核、任用,这些都与失信人员的切身利益相挂钩,在这些方面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无疑就全方位提高了失信的成本,为“老赖”们敲响了警钟。但也应该警醒,全方位的诚信体系建设不能仅仅依靠这些看起来像在与“老赖”们斗智斗勇的策略。因为,诚信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公民个体到社会全体,从私人领域到公共场合,惩戒措施显然不可能是万能的。例如,在私德领域,对于一个对朋友出尔反尔、言而无信的人,我们很难将其行为定位为“不履行法律义务”,公权力也就不能对他进行所谓的“老赖”划分。我们可以对已经明显触犯法律法规、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人员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但这不意味着所有的失信行为都应当受到强制性的制裁。在强制与自由、法律与道德的张力之间如何进行权衡,这是我们在进行诚信建设时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

  其实,任何良好道德品质的培育,只有最终内化为主体的德性自觉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我们进行诚信建设的目标无非就是增强民众的道德自制力,使他们都能够自觉地表里如一,诚实守信。如果说,类似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治“标”之策的话,那么吸收传统文化中的有益因素,采取更有效的方式激发人们的诚信意愿与情感,提高诚信的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诚守信的生活,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就是一种治“本”的策略。如此标本兼治,诚信社会建设才能渐至佳境。

  (作者为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刘乾阳)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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