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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5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2月14日 11: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2月14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年初以来,在全国法院组织开展了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重点清理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相关执行案件。

  截至今年2月14日,全国各地法院共执结各类涉民生执行案件21.9万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87.8亿元,进行司法救助19230件,涉及21147人,司法救助金额达2.19亿元。

  今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明确要求,各地法院在2015年春节前,要竭力做好涉民生执行案件的清理工作,切实加大对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力度。各地法院积极响应,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执结追索拖欠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12323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6372万元,发还农民工19495人。

  为配合正在开展的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有效遏制一段时期以来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2014年1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了为期五个月的打击各种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三家联合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法院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了一大批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的犯罪线索,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立案侦查、实施抓捕和审查起诉,部分案件已经宣判,相关行为人受到了法律惩处,有力震慑了各种规避执行行为,强化了社会诚信意识,教育、鼓舞了群众。

  案例1: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拖欠73名公司职工14万余元工资后逃匿,被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庭审期间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执行法院:重庆市开县法院

  执行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申请执行人:袁祖桃等65人

  被执行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08年12月5日,陈联会、雷必容出资设立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从事针织品加工销售业务,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县。截止2011年6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累计拖欠袁祖桃等73名职工工资共计144474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会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同年7月、8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职工为此多次群体上访。8月10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联会下达了限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告知书,陈联会未予理会。2011年9月,袁祖桃等65人依法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袁祖桃等65人工资合计124311元。

  由于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袁祖桃等65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开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查封了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遗留在租用场地内的机器设备。经依法评估后,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委托公开拍卖。由于机器设备陈旧,无人竞买,两次降价后流拍。开县人民法院对以上设备进行公告变卖,亦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该设备抵偿债务。期间,陈联会始终不予露面。

  2014年1月26日,开县人民法院经研究后认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于是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5月22,陈联会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间,陈联会通过家人向袁祖桃等65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124311元。

  2014年11月27日,开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联会将没有到法院起诉的另外8名职工的19313元劳动报酬也支付完毕。考虑到陈联会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行动,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判处陈联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在该系列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高度重视追索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的案件执行,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进行了打击,提高执行威慑力,效果良好。该案顺利执结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黄起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将银行存款转移至案外人名下,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福建三明市大田县法院

  执行案由:继承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林兰香

  被执行人:黄起滨

  【案情摘要】

  2014年3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林兰香与被告黄起滨继承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黄起滨须于2014年4月2日前付清林兰香继承余款19万元。调解书生效后,黄起滨未如期履行义务,林兰香向大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黄起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裁定冻结、扣划黄起滨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大田县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后,以当面谈话等方式责令黄起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黄起滨仍拒不履行。之后,大田县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查询,查明黄起滨曾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帐户中的存款130余万元转入案外人名下,且其无法说明转款事由,大田县人民法院遂以黄起滨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黄起滨于2014年11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次日与与林兰香达成执行和解,支付林兰香执行款及利息共人民币23万元,林兰香书面请求对黄起滨从轻处理。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起滨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黄起滨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及利息,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大田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起滨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生效调解书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范畴。本案被执行人黄起滨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130余万元银行存款转至案外人账户,致使生效调解书无法履行,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那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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