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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工信部明晰商业短信管理

2015年02月25日 09:3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春节前,工信部公布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将所有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统称为商业短信,而且按照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但商业短信范围具体应怎么划?中奖短信算不算推销信息?当接收者认为这是商业信息,而短信发送者不予承认时,又是否可以按尊重接收者意志的方式来进行解释?对于这些模糊地带,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最近,在刘春泉与工商银行因商业短信产生纠纷的案子中,他提到自己曾回复95588明确要求其停止发送商业短信,但工商银行表示需要拨打客服热线或到营业网点才能办理退订,他认为这种方式并不合理且不便于用户退订。

  意见稿在第二十条中提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接收者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免费、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接收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接收者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刘春泉认为可以将“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明确改为“一键退订方式”,类似于“回复TD退订”这样的方式。这里前提是商业短信,不影响其他正常的银行业务通知等短信,对于关系用户权益的非商业短信,其退订,运营者应该从审慎角度提醒用户,要求其确认,如果用户坚持退订,必须尊重用户权利。

  如果短信息服务需要向用户收费,短信发送方除了提前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还要经过用户的“二次确认”,即在执行用户付费指令之前需要用户再次确认。

  除了“二次确认”,关于几种特殊情况是否应该收费的规定,意见稿并未明确。意见稿在第二十条中提到,用户退订短信,应该由信息发送方来付钱。但它并没有提到的是身份验证类短信,当客户在网上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时,常常会收到银行发来的验证码信息。

  刘春泉认为,身份验证和提醒银行余额一样,都是为了规避存款被盗用的危险,应当属于银行验证储户身份和所执行付款指令是否真实的服务责任范畴,所以身份验证这一类短信由企业买单是说得过去的。

  意见稿在第二十四条中提及鼓励开发和推广短信安全应用软件,并鼓励用户自主下载使用。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有用户反映,安全软件会出现将用户号码误标为房产中介、保险代理等,使得用户的短信发出时被拦截。而且,由于95、96字头的短号码是工信部审批的,具有公信力,所以安全软件并不会拦截其发出的商业信息。

  对此,刘春泉建议,在鼓励开发安全软件的同时,应该明确拦截的基本规则,正规单位提交认证后应经过审核,个人发现号码被误标后可以提起申诉等细则。意见稿还提出端口类短信应当保存短信内容记录,时长是5个月。但刘春泉认为,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所以记录保存时间应延长至两年。记者万静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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