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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坚持法治化方向规范司法监督

2015年02月25日 10: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强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同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并不矛盾,因为依法独立并非司法公正的充分条件,只是一个基本前提而已,司法受制正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然要求的制度配置。

  “权力即意味着责任”、“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法院审判权属于国家公权力,毫无疑问也应当受到必要制约。强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同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并不矛盾,因为依法独立并非司法公正的充分条件,只是一个基本前提,司法受制正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然要求的制度配置。无论是法院还是法官,切不能抵触国家和社会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至于如何完善监督,则是需要不断探讨和总结的问题。

  就现实而言,对司法的监督不可谓不严,而司法公正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源于当前司法监督陷入了三大误区与困境,这也是今后完善司法监督的努力方向。

  一是监督容易演化为干预。监督既然为司法公正所必需,其正当性无需证明,但这只是一般性的命题。正当的监督,至少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基于公义,二是基于制度。基于公义,就是要求对司法的监督必须是为了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纠正司法权力滥用、制裁司法权力滥用者。究竟何种监督是出于公义属于价值判断的问题,难以界定,需要运用制度加以规范和过滤。基于制度,就是要求监督主体的范围、监督行为的启动、监督的方式、监督的后果必须要于法有据。但现实中对司法的监督,往往启动程序随意,对法院和法官缺乏必要尊重,监督者成为法官的上司,代替法官行使判断权,对法官的处理简单粗暴。这样的监督就容易演变成干预,使法院和法官难以依法独立公正裁判案件,而法院和法官又不得不为不公的裁判担责。

  二是监督主体的身份混同。对司法权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执政党、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参政党、社会团体、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等。应该说,不同的监督主体,其对司法监督的理念、追求的目标不尽相同。比如执政党、权力机关的监督应着重对司法队伍的监督,对滥用审判权的法官予以惩戒;检察机关应着重对司法行为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的审判活动;当事人更关注的是自身的诉讼权益,其对司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参与案件诉讼尤其是上诉和申诉程序之中;媒体并无自身的利益诉求,应当客观中立报道司法案件。但是,现实中对司法的监督,各个监督主体往往出现身份混同,都基于各自的判断标准,表现出对司法裁判结果的积极追求,从而从实体上影响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裁判。

  三是被监督者缺乏必要的防御能力。不当的司法监督往往导致司法不公,为何不当的司法监督难以禁绝,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被监督者缺乏足够的底气:现实中,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司法腐败还一定程度存在、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就算学者极力主张,有些法院和法官也缺乏坚守依法独立审判的底气和勇气;二是制度设计上难以抵制不当监督,对如何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禁止基于个人利害对个案进行监督、应对当事人闹访缠诉、避免舆论审判,都缺乏细致有效的制度设计。只有从这两个方面不断加强和完善,才能使法院和法官逐步建立起抵制不当监督的防御能力,使监督成为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而不是适得其反。

  要走出这些困境,必须通过完善司法监督体系来实现:

  一是坚持法治化方向规范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但司法监督也必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有不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构想,最有力的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使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不干预法院具体案件裁判,一定能够在全社会逐渐养成尊重司法的风气。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区划的人民法院,健全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审判公开,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由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诉,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随着这些构想的逐步落实,对法院的监督也就走向了法治化。

  二是将监督的重点从结果转向过程。监督主体的身份混同问题,表现为各个监督主体都着眼于对影响或左右法官的裁判结果。其实,监督的价值主要在于通过监督,使审判活动能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诉讼法的规定正常推进,防止法官滥用审判权,但对案件的裁判只能是由法官和法院依法独立作出,绝不能由监督主体越俎代庖。因此,对司法的监督应当侧重于对法院和法官审判活动过程的监督,而不是要求特定的裁判结果,否则监督就失去了正当性。

  三是理性实施司法监督。监督的前提是赋权,监督的基础是信任。赋予法院和法官审判权,法院和法官就具有了依法独立行使的审判权,社会也应当对法院和法官给予基本的信任。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受到必要监督,但并不是任何审判活动都要受监督,只能是对可能滥用审判权的活动进行规范,对已经滥用审判权的活动予以纠正,对确已滥用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给予制裁。司法需要权威,对司法的监督同样需要权威,任何对监督权的滥用都会损害司法的公正,也会损害监督的权威。对司法的监督必须理性,其要求就是一要坚持依法监督,二要保持必要的克制,以体现对司法权的必要尊重与信任。

  在规范司法外部监督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法院自身也需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强化对审判活动和审判人员的内部监督,多方作用,方能共同促进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孙启福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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