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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法官方法论的现实价值、基本内涵

2015年02月25日 11:0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我们党历来重视对方法论的研究。早在1934年,毛泽东同志就形象地把工作方法比喻为“桥”和“船”,并指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掌握工作制胜的看家本领,说的就是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就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进行了两次集体学习。方法及方法论的问题对于一个党、一个国家乃至一个职业群体,都至关重要。

  法官方法论的现实价值

  法官方法论,是法官裁判思维、判案能力在执法办案中的具体体现,是联结事实、法律与裁判的桥梁。为什么要研究、培育法官方法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

  一是法治发展历史阶段的现实要求。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43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9000多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齐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越完善,规则越具体,越需要我们把目光从关注立法转向关注执法司法,从关注应然问题转为关注实然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在这一时代背景之下,对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标准和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必然要求我们加强方法论的研究,娴熟地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纠纷、处理矛盾,切实把纸面上的法律转化成行动中的法律,正确适用、公正裁判。

  二是法律功能得以彰显的内在要求。社会生活之树常青,法律规范与人们对现实生活的感性认识、多样性认识存在天然的鸿沟。法官通过行使审判权,把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把静态的法律制度转化为动态的司法实践,进而缝合法律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缝隙,赋予法律第二次生命,这其中离不开科学裁判方法的指引。从另一个角度讲,法律总具有一定的弹性,特别是在我国,法律需要在地域和城乡差异很大广袤国土之上,面向13亿多人口统一适用,与其他国家相比,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更大。如何行使好自由裁量权,增进法官的司法理性,避免简单司法、机械司法,也需要科学的裁判方法作为指导。

  三是司法裁判确定同一的必然要求。司法裁判作为法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的法律产品,所具备的确定性和同一性,是社会公众准确预测权利义务和行为结果的重要前提。实践证明,同样一起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办理,即使同样依法裁判,也往往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处理过程甚至处理结果,进而会带来好坏迥异的影响评价。这些司法中的“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现象,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形成共同的方法和共识性规则,影响了裁判的确定和同一。可以说,科学的裁判方法是确保司法工作具体步骤不出错的“规尺”。有了严谨、规范、统一的裁判方法,不仅能够使法官具备一个共同遵循的思考路径,准确下判,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责,展现司法的专业和理性;还能够使案件中的瑕疵错误更容易地被发现辨识,消弭于无形,从而实现裁判的确定与同一,促进司法公正。

  法官方法论的基本内涵

  法官方法论以裁判活动为研究对象,其本质是要求法官既要根据法律来思考,还要遵循一定的思维程序,在裁判中发现规律、总结规律并以此指导办案。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辩证思维的方法。辩证思维是重要的哲学思维。哲学作为研究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认识事实真相、把握事物本质的钥匙。面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如果只有法律知识,没有哲学和辩证的思维方法,审理案件就容易陷入主观主义误区,犯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错误。实践中,一些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习惯吃老本、翻旧账,凭经验办案;一些受过系统法律知识训练的法官,搞本本主义,生搬硬套,不能根据变化的情况拿出解决办法,自以为都是严格司法、秉公办案,结果却不能案结事了甚至适得其反,说到底,这就是缺少辩证思维的反映。法官办案不仅要依据法律规定,运用权利义务的法律思维,更要运用辩证思维的方法,客观地、发展地、全面地、系统地、普遍地观察问题、分析矛盾、解决纠纷,在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过程中把握规律,克服办案极端化、片面化、简单化和表面化倾向。

  在案件的整体把握上,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多种矛盾和诉求中,分析纠纷所折射出的社会关系,找准案件争议的焦点和症结,把握本质、抓住关键、化繁为简。在事实认定上,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立足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和整体性,全面掌握案情,客观地查明事实,辩证地讲明道理。在司法裁量上,全面客观、一分为二地看待问题,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兼顾多元价值,对法律作出合乎理性、合乎实际的解释以及正确的价值判断。一个优秀的判决必然是综合考虑各种裁判方案对当事人利益的实质影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影响,必然是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比如说,审理一个刑事案件,查证据、明事实、对照法律条文,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要去思考法律保护的是什么,打击的是什么,司法的导向在哪里,被害人的切身感受和社会公众的心态如何。不能因为看似解决了案件的问题,却引起了新的更多的问题。对于法官而言,不仅要加强法律专业的学习,更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认真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在司法实践中,培养自觉的辩证思维。

  二是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是法官的基本思维,但法律思维绝不是单纯的依据“法条”,法治从来也不是法条之治。法条只有经过法官的专业思考,对立法原则、法治精神的理解把握,才能转化为灵动的正义。如果司法只是“咬文嚼字”、“死扣法条”、“对号入座”,任何识文断字的人都可以担任法官,那么司法就不会成为一门“艺术”,法官的智慧和尊荣也就无从彰显。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要严格依法办案,有法律规定的,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标准来处理。要尊重司法规律,一个司法者如果不能做到亲历庭审,中立于审判,就谈不上有正确的方法论。要善于从整体法律秩序中解读法律条文。从法条文本出发,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探究其法律本义,确保“同法同解”,避免因司法恣意而误读法律。要善用法官自由裁量权,以个案公正实现类案统一,维护好司法的公信力。

  三是社会思维的方法。法律源自生活,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是社会公众实践经验的总结与规则化。一些案件中折射出社会矛盾,复杂程度要远大于其中的法律关系;一些案件具有很强的地域特色,涉及地方风俗习惯,简单的套用法律规定处理,常常显得生硬、机械、不近人情,难以彻底化解矛盾,获得群众认同。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官掌握社会思维的方法的重要性。

  社会思维的方法体现在三个方面:认识和把握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国家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切实使相关司法对策、案件裁判能够因时制宜、因地制宜,更好地适应形势变化,服务工作大局;运用社会视角观察、分析、处理问题,加深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不仅从法律层面辨明是非、分清对错,还要积极回应民众关切,真正把审判工作当成群众工作;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处境,感同身受体谅当事人苦衷,既严格公正司法,又理性文明司法,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四是底线思维的方法。对于司法的整体工作而言,任何一起案件、任何一项审判工作,都必须首先强调和恪守“依法”,这是法治的底线,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容有突破和逾越。对具体工作来说,底线思维的方法集中体现在对重大敏感类案件的审理上。重大敏感类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多,但敏感性强,关注度高,能否依法稳妥处理,不仅关乎司法的公信和权威,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声誉。重大敏感类案件是对一个法官综合素质能力的重大考验。审理好这类案件,必须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才能有备无患,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法官方法论的践行基础

  法官方法论的实践和运用,主要取决于以下四种因素或条件:

  一要有正确的司法理念。理念决定方法。司法理念不仅代表着司法的发展方向,也规范和指导着法官审理案件的理性思维。要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自己,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党的领导,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抵制西方各种错误政治思潮、法学观点的侵蚀,确保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要强化公平正义理念,强化严格依法办事观念,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要有过硬的司法能力。正确的方法是以扎实的司法能力为基础的。一名优秀的法官要具备庭审驾驭的能力,善于归纳争议焦点、组织质证认证、查明案件事实、处理突发事件,掌控庭审进程,提高庭审质量,充分发挥庭审的中心功能。具备逻辑推理的能力,善于法治原则、法律规则对社会现象、问题、案件进行分析研判、综合推理,从而得出结论,拿出解决办法。具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化解纠纷。具备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深入辨法析理,做到立足事理、严守法理、引用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充分体现办案水平,展现司法公正,使裁判结果赢得更多认同。具备调查研究的能力。针对案件中折射出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深入分析成因,积极建言献策;针对新型、疑难和复杂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形成裁判规则,为法律的发展完善提供素材、奠定基础。

  三要有高尚的职业良知。职业良知是法官必备的基本品质,对公正司法至关重要。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也决定了相比其他职业,社会各界对法官的人格有着更高的期望和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职业良知要比工作方法、法律知识更为重要,因为缺乏职业良知的法官越是精通法律,越容易操纵法律牟取私利,也就越危险。法官要具备高尚的职业良知,要坚定法治信仰,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切实担负起弘扬法治精神的社会责任。树立敢于担当的精神,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排除干扰,始终坚持严格司法。要加强道德修养,约束业外活动,遵守司法礼仪,保证清正廉洁,树立良好的道德形象,以此增强司法行为的感召力、说服力。

  四要有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并非孤立于社会而存在,司法环境是司法活动公正、高效进行所必需的外部条件,也为法官方法论提供着重要生长的土壤与赖以发展的空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力量正不断凝聚。我们有责任、应担当,培育好、运用好法官方法论,掌握好看家本领。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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