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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长监督案件时若侵犯独立审判权要担责

2015年02月26日 11: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2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今天表示,所有的院长、庭长在监督案件当中要留下痕迹,留下书面的器材,如果监督制约侵犯了独立的审判权,那这个监督是要担责任的。

  最高法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贺小荣指出,这次改革意见当中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这个改革举措是针对过去社会上有人疑虑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中会存在一些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就是当一个判决在起草或者成立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层层审批的问题。这次《意见》提出来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彻底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

  贺小荣表示,在这个问题当中,把权力交给法官、交给合议庭,因为法官和合议庭才是亲自主持庭审,亲自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的人,他对当事人的诉求最有感受,所以我们的判决是应当由主持庭审的法官做出来,这是我们这次改革一个重要的变化。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同时把权利交给了法官,责任也交给了法官。

  贺小荣进一步指出,在完善这个制度的同时,有人又提出担心,如果把所有的权利仅仅交给了一个法官,特别是独任程序当中,独任法官主持庭审作出判决,会不会导致司法权的专断,或者说对司法裁判的质量有担心,我们认为,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可能导致腐败的。所以说,在这次改革当中,提出来对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责任制的同时,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所有的裁判文书全部都要上网,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当讲道理。当然,简易程序、小额案件的文书除外,普通程序的案件和二审案件等等,复杂的案件应当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贺小荣还强调,仅有此还不够,还应当强化人民法院院庭长的监督制约,为什么?因为按照法律规定,院庭长应当行使与他职责相适应的监督制约职责。这两方面同时要强调,但是强调监督制约,绝对不能够侵害法官和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这方面一定要强调。我们强调的监督制约是要求监督有度、监督有序,失职要担责,监督要留痕,所有的院长、庭长在监督案件当中要留下痕迹,留下书面的器材,如果监督制约侵犯了独立的审判权,那这个监督是要担责任的。

  贺小荣认为,当然,对一些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我们希望在每一个案件当中要有监督制约机制,失职也要担责,只有建立这样的体制我们才能确保每一个案件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够确保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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