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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还有哪些“罪犯标签”要改

2015年02月27日 03:5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 社论

  一件小小的“囚服”既牵连着复杂的利益博弈,也关系着从警察到检察官到法官等一系列手持司法权柄者的观念的转型。“囚服”既然是一个“标签”,就不会因为某类服饰在庭审中的消失而彻底消失。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此举被普遍认为彰显了现代司法文明。

  近年间,让刑事被告人、上诉人等脱掉“马甲”受审已在厦门、深圳、河南等多地法院率先实践。这种为刑事被告人“去犯罪化标签”运动,理念来源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昨日特别强调,“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他是被指控的对象,他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他只是被控告的人,这样的人我们不能给他以符号、标注、有罪的标签。”

  从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进程来看,禁止刑事被告人穿“囚服”受审是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少数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先期实践,固然使一批被告人受益于此,但也凸显出另一批被告人仍在庭审中遭遇着不公平对待。此番由最高法院来统一推进为刑事被告人“去犯罪化标签”,实是将此司法文明举措普惠于所有被告人。当然,对刑事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不仅在于“不穿囚衣”,还有更多有待纠正的细节,例如,对犯罪嫌疑人的进行剃发,对无暴力威胁的嫌疑人滥用手铐脚镣等。近日就有媒体报道,河南一监狱服刑人员囚笼中受审,被指受不平等对待。这些有违现代司法文明的做法,都应一一革除。

  对于看守所来说,让在押人员穿着囚服的主要功能在于方便管理。所以,“禁囚服”出庭受审,其落实的难点并不在各级法院,而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看守所。没有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的配合,这一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的进步就有可能被打了折扣。如通知在押被告人有权穿便服出庭,如在押被告人没有便服,看守所应及时通知其亲属送达或免费为其提供。这项制度的推行主要增加的是羁押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它不仅涉及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更关系到警法关系。

  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昨日也透露,“我们正在和公安部进行紧密的沟通和协调,现在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将在近期推出这项制度。这项制度的改革标志着中国司法保护人权制度又向前迈了一步。”一件小小的“囚服”既牵连着复杂的利益博弈,也关系着从警察到检察官到法官等一系列手持司法权柄者的观念的转型。“囚服”既然是一个有罪推定“标签”,就不会因为某类服饰在庭审中的消失而彻底消失。

  为刑事在押被告人脱掉身上的“囚服”已属不易,清除留存于司法官员心中的“囚服”更为艰难。脱掉“囚服”因其外显的标志意义被舆论广为关注,这有助于司法文明的深入人心。同时,为刑事被告人“去犯罪化标签”也需要侦查、起诉、审判、证据、审前羁押等制度的联动,才能有司法文明之光的普照。

【编辑: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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