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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如何应对当事人的冗长陈述

2015年02月27日 09: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在基层民事诉讼中,普通民众参加诉讼时的诉讼能力问题一直是困扰法官的一个难题。相当多的案件由于标的较小以及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当事人并不会聘请律师,而是自行出庭参加诉讼。此类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回避”、“答辩”、“争议焦点”、“质证”等法律概念时常表现出茫然不知所措的表情。在法官用通俗的语言进行解释后,接下来面对的经常是宁滥勿缺、冗长无序的陈述。此时,法官的应对方式各有不同,有的会耐心听完,有的会边听边提醒当事人“说过的不要重复”,也有的会在当事人重复时敲击法槌制止当事人继续发言。

  以上处置方式中,耐心听完纵然没有错,但是会导致庭审效率低下,笔录冗长,不利于把握重点信息;频繁提醒“不要重复”,会让有的当事人不知所措,因为一个人在紧张的气氛中往往并不知道哪些内容已经陈述;第三种处理方式会让当事人觉得自己的诉讼权利受到了剥夺,在程序上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很容易引发对程序公正的质疑,“法官不让说话、打断发言”是当事人经常投诉的内容。

  对诉讼能力不佳的当事人,如何使其陈述显得有条理,符合诉讼逻辑,既有利于保障其本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公正裁判。在没有专业代理人、当事人本人又不具备良好诉讼能力的情况下,这个责任只能落在主审法官身上了,这应当是“司法为民”理念的意旨所在。

  本文作者通过对诸多庭审实践的总结,认为通过针对案件要素进行纠问,给出举证、质证范式,及时总结争议焦点可以较好解决上述问题。

  所谓案件要素,是指一个审理案件必须确定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关系。以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例,此类案件有几个核心要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身份确定;小区名称、是否存在业主委员会的确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确定;是否欠费以及欠费期间的确定;收费标准的确定;未交费的理由等。因为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标的普遍较小,几乎不会有业主聘请律师应诉,而业主往往是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或是家中被盗等事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在答辩的时候往往会进行冗长的陈述。如果此时审判人员能够根据上诉审判要素进行引导或者纠问,不仅可以确定基本的事实,也可以确定业主方的基本抗辩意见,便于纠纷的顺利解决或者事实查清后依法判决。

  同样,在举证、质证环节,为使当事人能够纳入规范的举证、质证模式范畴,也可以采用纠问式,例如在举证时,可以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等分别提问;在质证时,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方的证明目的等分别提问。遇有当事人举证环节未涉及的案件要素,可以在双方举证完毕后,通过纠问予以确定或指导进一步举证。

  法庭调查结束后,可以对庭审进行总结,归纳出无争议事项,提醒当事人仅仅就争议事项进行辩论。为避免辩论的无序和冗长,可以列出需要辩论的焦点问题,在争议焦点得到充分辩论陈述后,再进行其他补充性辩论,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例如涉及人身攻击的问题应当提醒或者立即制止。

  我们所有的努力,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遇到手足无措或者迷茫的眼神时,多一点指引,少一点苛责。

  (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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