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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搬运物品损坏电梯门后离开 致二岁男童坠亡

2015年03月03日 15:4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杨某昨天受审情景。尽管他自认有罪,受审时仍依规被允身着便服。

  杨某搬运物品时将电梯门损坏,但他未放置警示标志,也未通知物业部门便自行离开,结果造成一名儿童从损坏电梯门处坠落身亡。2日下午,杨某涉罪在平谷法院受审,检方对其提起公诉的罪名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

  二岁男童进电梯却坠亡

  被告虽然认罪,但反复强调自己不是故意的。

  事情发生在去年10月21日早晨8时许。住平谷区某小区的杨某利用电梯间搬运物品。为方便,他用一块瓷砖挡住电梯门关闭,但结果却导致电梯门夹住瓷砖上行并撞上5层电梯门楣,而电梯轿厢径自上行停至6层。5层电梯门右侧门损坏,可自由开合。

  检方起诉描述得很简单:杨某未采取相关措施而离开现场。9时30分许,一儿童在使用五层电梯时,坠落至电梯井地下层身亡。

  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这样的:杨某发现5层电梯门被撞坏后,上到6楼,看到轿厢停在该层,电梯门不停开关。由于担心被物业索赔,杨某便步行下楼,悄悄离开了现场。半小时后,住5层的一个不到2周岁的男童准备和老人一起下楼。出门后他蹦蹦跳跳地跑向电梯,老人没拉住他,电梯门一开他就跑进去了,谁知却一脚踩空掉进了梯井里,从5层直接坠到地下3层身亡。

  庭审

  被告称非故意希望轻判

  被告杨某45岁,是平谷农民,租住在这个小区。在法庭上,他表示自愿认罪。

  公诉人问:“当时你见到5层电梯是什么状况?”杨某说:“被撞了一个坑。”“当时6层电梯门是什么状况? ”“电梯门一开一关的。”

  但杨某并未通知物业,也没有在电梯旁边放置警示标志,只是给他妹夫打了一个电话,因为妹夫认识物业的人。随后杨某自行离开了现场。直到儿童坠梯事故发生后,当天下午在步行街路口,杨某碰到了正在寻找他的房东。房东说物业部门和警察在找他,杨某才回去。

  “发现电梯发生故障后,为什么没设置警示牌?”“我当时害怕,没想到。”“那你没想过会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也没想,家庭条件不好,想着跟物业商量能少赔点。”

  事发后,杨某在家属配合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

  “因为我的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的伤害,我向他们道歉,”杨某希望能获从轻处罚。“我有80岁的父母需要照顾,就我一个儿子,我女儿毕业在家待业,我儿子上高中。”

  检方

  被告置可能危险于不顾

  检方认为,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

  杨某的律师提出,电梯属特种设备,不是社会一般人群所熟知掌握的,杨某没有接受过相关方面的宣传教育,限制了其在事故发生时的主观预见能力。物业公司对电梯负有使用管理的义务,电梯发生故障到发生事故长达40分钟,监控室的人都没有及时发现并抢修,存在一定的过失。

  公诉人则不同意辩护人的上述辩论意见。“恰恰是因为电梯属特种设备,所以更应予以惩罚,从损害后果看,造成死亡一人,且为幼童,给小区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告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置可能发生的危险于不顾。”

  对此杨某再次强调:“我当时真的不是故意的。”庭审即将结束时他再次道歉:“我向被害人家属致以真诚的歉意,以后一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遵纪守法的人。”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说法

  何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察官介绍,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40多个罪名,其中包括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犯罪主体实施的行为危及的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要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危及的是公共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未有此限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失的”,才构成该罪。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有一个行为后果那就是造成被害人死亡。杨某的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应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记者王蔷) 刘建波 摄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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