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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四步审查”规范审查起诉行为

2015年03月04日 14:3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的侦查技巧或者取证水平不足,导致违反刑事诉讼程序、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并给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坚持“四步审查”法,通过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以提升诉讼监督质效,将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严格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确保笔录客观真实。该院将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强化诉讼监督的重要手段,在审查起诉中着重关注两个变化:一是讯(询)问笔录中前后不一致的变化,尤其是涉及犯罪嫌疑人所作的有罪或罪轻、罪重的关键供述;二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作有罪供述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作无罪供述的情况。一旦出现这两种情形,那么在侦查阶段就可能存在诱供、指供或者记录不一致的嫌疑。

  精细审查价格鉴定,确保鉴定结论准确无误。该院在办理涉财类案件时,摒弃仅以价格鉴定结论为依据的机械办案理念,谨慎核实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的鉴定标的、鉴定基准日等是否与委托书的要求相一致,同时又谨慎核实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与审查起诉所认定的犯罪事实相一致。如该院在办理季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时,犯罪嫌疑人季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两台机器出售给一家废旧金属回收店,并辩解其为报废品。涉案机器是合格品还是报废品,鉴定价格差别巨大。办案人员多方调查,认定其中一台为合格品,另一台是否已报废尚无定论。最后,根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该院将无法确定是否报废的这台机器作为报废品在价格认证中心作补充鉴定。

  全案审查涉案物品,确保无关物品及时发还。实践中,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物品采取扣押措施确有必要,但随着案情逐步明了,如果仍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久扣不放,往往会出现嫌疑人家属到办案机关索要相关物品的情况。为了有效防止这种不作为,启东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坚持全案审查涉案物品,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务必了解有无被扣押物品、扣押了什么物品、扣押物品清单是否经其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无关物品是否已经发还;询问侦查机关承办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所有扣押物品是否已随案移送、无关物品是否已发还。如该院在办理徐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发现侦查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上有三部手机,但随案移送仅有一部,另两部手机属于徐某家人,与本案无关。于是,该院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将与案件无关的两部手机发还给嫌疑人家属。

  认真审查法律援助条件,确保辩护权落实到位。有效落实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启东市检察院积极做好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衔接工作,建议其所属的法律援助中心搭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平台,并确保该中心在接到检察机关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书后,能及时将指派律师的信息反馈给检察机关,便于公诉部门及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审查起诉时,检察人员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对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该院要求公诉案件承办人积极与案管部门联系,支持法律援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确保辩护权顺利行使。2014年以来,启东市检察院通知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师进行辩护24件28人次,确保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分别为: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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