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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恶意弹窗”呼唤“善意治理”

2015年03月04日 15:4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无论是从规范网络秩序的角度,还是从保障网络安全的角度,对“恶意弹窗”都需要“善意治理”,从而让“网络弹窗”规规矩矩,不再肆无忌惮的“乱弹”。

  据调查,网民在上网时最讨厌“网络恶意弹出窗口”,最担心“木马病毒等恶意软件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网络弹窗最早进入国家规制视野,是在2010年QQ与360不当竞争之后。而在2012年,关于网络弹窗,工信部第一次明确其性质:允许存在,但是必须遵守相关标准。网络弹窗载有不当信息,属于违法自不必说,但网络弹窗应遵循哪种标准,工信部在征求意见之后,只推出了一项标准:网络弹窗应该在显著位置,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从此,网络弹窗都在显著位置有了关闭键,但是却被不少网络钻了空子,例如关掉一个,又弹出一个,一些“恶意弹窗”更是令不少网民烦之又烦,“恶意弹窗”几乎成了无法拒绝的狗皮膏药。

  “恶意弹窗”泛滥成灾,大致有两个原因:一是专业弹窗推送网站强制互联网用户接受弹窗信息,以此换取广告收益。二是合规的商业网站将弹窗作为广告平台,出售强制弹窗资源。但由于现有广告法对网络广告适用的媒体范围未作出开放性的规定,目前,似乎也没有专门针对网络广告的法律,因此,“恶意弹窗”几乎成了网络世界的“法外之地”。

  整治“恶意弹窗”不仅顺遂民心民意,也是建构中国互联网新秩序的必由之路。网络虽是“虚拟社会”,但也并非法外之地,有关方面必须督促网站落实好主体责任。对此,国家网信办早就有明确要求:一是严禁有害弹窗信息,严禁传播淫秽色情低俗信息、虚假诈骗信息、木马病毒恶意插件以及违规发布的新闻信息等;二是规范弹窗行为,包括显示软件名称、禁止自行打开、确保一键关停、控制数量和位置四个方面。希望各级各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此要求,为弹窗行为确立权责关系,规范好“网络弹窗”的设置、规格和标准,尤其是要严厉打击各种有害信息和病毒的弹窗,真正打根源、抓黑手、治乱象,从而让“网络弹窗”规规矩矩,不再肆无忌惮的“乱弹”。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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