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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拆拆电子红包的涉罪问题

2015年03月04日 15:5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2月26日新华网转载《北京日报》的数据显示,今年春节期间微信红包收发达32.7亿次,有上亿人参与。另据腾讯科技大数据统计,在2015年除夕当夜,微信和QQ红包共收发16亿个。而在2014年整个春节,只有800万微信用户争抢4000万个红包。

  在人们疯狂拆包、尽情娱乐的这个假期里,不乏有人借娱乐之机,借助这一新兴网络的广告和娱乐功能,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依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可期待利益,通过微信和QQ,实施向特定人发送大额或是巨额红包的犯罪行为。

  这种现象正是在我国反腐败斗争进行到今日,贿赂犯罪在方式手段上的一种变形、变异。现实社会有的,网络领域也常常有。与传统贿赂方式相比,利用网络金融的便利,利用春节传统喜庆的机会,定向发送或接受红包,似乎更加隐蔽,更具人情味,更易于接受。

  如何识别、甄别,如何监管、预防,如何规制、规范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的问题,需要网络法律体系的跟进与健全,需要与现实社会同步。

  为此,记者就网络电子红包涉贿赂犯罪,分别从其形态性质、罪数分析、程序证据认定、犯罪预防,以及网络法律规范等角度,约请4位专家学者对此进行拆解、点拨,以期达到认识趋同,有力打击利用网络金融犯罪,净化网络环境。

  电子红包的冷思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永生

  首先,网络红包除了广告和娱乐的功能,行为人如果有谋取或期待不正当利益的犯意,利用网络相对隐秘的环境条件,发送、接收红包,行为人可能构成行贿罪、受贿罪和商业贿赂罪。

  其次,行为人如果是定向地、针对特定人发送大额网络红包(刑法规定受贿数额起点标准是5000元),且绑定了银行卡,则可即时转账或提现而完成受贿过程。

  与传统的贿赂方式相比,发送网络红包有一定的娱乐性,似乎更加“安全”,更有人情味,相对人更可能坦然收受。

  再次,网络犯罪的认定已不是难题。当事人在网络中进行操作,留下的电子证据,有助于侦查和检察机关的留存和甄别。

  最后,在网络金融发展的今天,一些人以为用这种方式进行贿赂,会优越于传统贿赂方式,会起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而逃避刑事惩罚,同样是愚蠢的。

  电子红包涉嫌贿赂犯罪的证据和证明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祁建建

  2015年羊年电子红包的红火引起大众和媒体的关注和争论。现实中,凡是能够进行财产转移的方法,都可能成为贿赂犯罪的手段。2004年由湖南长沙某银行开发的电子红包,最高限额为5000元,这一数额正是受贿罪的起刑点。对此,笔者就证据与证明问题,将其与传统的贿赂手段做一比较分析。

  证明难度相对减轻。传统贿赂手段复杂多变,具备反侦查能力的人可以操作得相对隐秘。比如一对一送现金的贿赂行为,如果没有做到当场人赃俱获,即使在事后有行贿人与受贿人双方的口供,依然会受口供稳定性甚至翻供的挑战。又如将高价值资产做低价值评估、低价格处分,以买卖或者转让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贿赂目的。可见,传统贿赂手段的证明难度大。

  有关电子红包的证据材料在证据种类上属于电子数据、书证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电子数据范围涵盖了收发电子红包可能涉及的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网络证据材料。此外,银行交易记录可作为证明电子红包的书证。

  利用电子红包收受贿赂的行为比起使用现金等传统贿赂手段而言,可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来源。首先,红包收发人的真实身份容易确定。收发红包的前提是在线支付账号与线下银行账户之间相互关联,并可进行资金转账。如微信钱包、支付宝、财付通等均须关联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及其开户人较容易锁定。其次,有较为确实的相应证据来证明资金往来。红包的数额、收发时间在相应软件如微信、淘宝、财付通等有记录,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也有数据备份,银行也有往来交易的明细记录。再次,收发双方若就电子红包的意图、目的等有网络聊天或者短信往来,更容易留下关于贿赂犯意的电子数据类证据。

  防范电子红包成为腐败新温床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昌林

  当前,要防范电子红包、微信红包等成为腐败的温床,需要三管齐下。

  1.握有公权力的人应当规范自己及亲属的行为。除了亲属之间派送和收受红包外,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其他任何人的红包。

  2.金融业、网络运营商以及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工具运营商、使用电子支付平台的各界都应当加强自律,不能把为腐败提供便利视为商机,不能把电子支付平台作为新的行贿途径。

  3.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电子红包的管控和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派送和收受电子红包情况的管控。除了查处利用电子支付平台行贿者外,对于利用电子支付平台为行贿提供便利的,也应当将其作为行贿的同盟给予惩处。只有打早、打小,才不至于使电子红包成为新的腐败方式。

  微信红包离贿赂有多远

  国家法官学院刑事审判教研部主任、教授 袁登明

  微信红包属于网络金融,是新媒体时代的一种金融创新,自其诞生至今,足以显现出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的庞大市场和生命力。微信红包包裹的是实打实的人民币,收受红包者不仅可以通过绑定的银行卡转账提现,甚至可直接用红包里的金额进行充话费、网上购物。微信派发红包的形式共有两种:既可以是一对多的“拼手气群红包”,也可以进行一对一的定向定额发送红包。前者针对的是不特定多人,是一种具有随机性、趣味性的网络游戏活动;后者则是将一定的金额发给指定的人,若“指定的人”为法律意义上具有特定身份、职权的人,则发收红包的行为难以避免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嫌疑。不论是具有明确目的指向的权钱交易还是类似于感情投资的利益输送,均符合法律意义上的贿赂行为之基本要件,至于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贿赂犯罪,只不过是量的问题。

  从行贿者的角度看,微信红包依托互联网进行支付,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只需加个微信好友,无须亲自登门拜访,动动手指即可完成,无形中降低了送礼门槛,很多送礼者因此加入其中,容易形成对行贿的“集体无意识”。

  从受贿者的角度看,无须接触送礼者,且电子红包面额往往相对较小,如微信红包一天中单个红包最多200元、全天累计红包上限8000元。这种小面额红包化整为零,往往让收红包者容易放松戒备,自认为不会触及法律红线。且微信红包虽然诞生于春节期间,但作为一种网络社交产品并不意味着平日不能使用。

  虽然网络空间不是现实空间的简单复制,但是,网络空间的行为仍然是现实空间中人类活动的延伸。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而非法外之地,网络社交活动必须遵法守法,坚守法律法规底线,网络世界也受包括刑事法律在内的现行法律规制。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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