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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墙时倒塌砸死人 无资质包工头被判赔61万余元

2015年03月05日 14:48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拆墙缺乏专业资质,装修雇主明知的情况下,让胡姓男子承接了一处拆墙活。胡姓男子私下找了一个工头乔某,让他们帮忙拆墙。但拆墙时意外发生了,施工时未拆除的墙突然倒下,硬生生地压在施工人员陈某身上致其死亡!一时间,赔偿责任问题成了赔偿难题:是包工头的责任多,还是接拆墙活的人责任多?法院最终给出了权威判决!

  2013年5月30日,丁某与杜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丁某承租杜某所拥有的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街道公园壹号某商铺,其租赁期限为2013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30日,并在租赁期间内有转租权。

  2014年2月15日,丁某将商铺一楼转租给杨某,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为该商铺一楼,租赁期限为2014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5日。杨某打算租下商铺一层在当地开设一家专业美发店,于是便急忙开始准备着手装修事宜。杨某考虑到时间紧迫,明知胡某并不具备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资质,还是在当天就将商铺一楼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了他。

  2014年2月15日当天,胡某与没有承接住宅室内装修工程资质的乔某商议,以按照每人每天250元的标准按实际施工人数直接向乔某支付,然后由乔某自己找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再向乔某处领取报酬。乔某在利益的诱惑下,明知自己没有相应资质,却仍然揽下了工程。

  2014年2月16日,在装修工程并未办理有关墙体拆除的审批手续状况下。乔某自己私下召集了也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人员成某、陈某来到商铺现场开始进行墙体拆除作业。在现场操作过程中,由于施工队没有安全意识,施工时并未穿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当天,乔某、成某及陈某三人对该商铺内正对大门的一堵墙体进行敲击过程中,未拆除的墙突然倒下,死死压在了施工人员陈某的身上,导致其身受重伤。陈某随即被送往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可惜的是,由于陈某伤势过于严重,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地离开了人世。受害人陈某家属将乔某、胡某等告上了法庭。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关资质,在墙体拆除作业中的疏忽大意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15%的过错责任。被告乔某没有相关资质,具有明显过错,且与受害人陈某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依法应承担85%的过错责任。

  2014年12月11日,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乔某赔偿受害人陈某家属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618455元,被告胡某、杨某就被告乔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讯员 黄松 记者 张斌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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