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8万存款未实名 16年后想取出银行拒付
原告在法庭上出示的存单原件 摄/法制晚报记者 王巍
16年前,韩先生用儿子的小名“明明”存款8万余元,因当时还没有实行实名制存款,所以银行未对其进行身份核查。而如今,想取款的韩先生却遭到银行拒绝,理由是韩先生不能提供“明明”的身份证明。今天上午,韩先生与北京工商银行在海淀法院展开了一场论辩。
原告韩先生诉称, 1999年1月17日,他以“明明”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公主坟储蓄所存入87633.92元,存期5年,年利率为4.5%,到期日为2004年1月17日,对上述人民币存款他一直未支取。2013年12月,当他持存单原件到银行取钱时却遭到拒绝。
无奈,他只好将该储蓄所的上级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87633.92元及自1999年1月17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韩先生今天上午没有到庭,据其代理人称,韩先生的存款5年内到期,但由于该笔存款的存单放在了保险柜内,而保险柜钥匙丢失,直到2013年才找到,因此该笔存款也就到了2013年才支取。但是,银行要求韩先生出示能够证明存款人“明明”的相关身份证件。
目前,该笔存款的本息合计10万余元。
被告答辩称,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在办理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时,银行要核对储户的身份证件,因原告无法提供存单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方无法为其办理存款支取业务。本案实为存款所有权确认之诉,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涉诉存单的所有权。
既然韩先生无法提供有关“明明”的身份证明,那么当年在存款时,储蓄所又是怎么核对资料的呢?对此被告方表示,1999年没有实名制要求,所有没有核对存款人身份证件。“当年存款时没有要求原告出具任何身份证明。”韩先生的代理人也这样表示。
在法庭上,韩先生出具了中国工商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证明1999年1月17日,他用儿子的小名在工商银行存款87633.92元,存期为5年,利率为4.5%,到期日为2004年1月17日。
韩先生表示,申请下次庭审时证人出庭作证,法官宣布择期再审。
(文中“明明”为化名)(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