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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实名车票被要求重购 律师状告铁路局索赔500元

2015年03月07日 15:49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

  正月初一,龙岩市民、“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丘建东因故遗失车票,无法通过闸机出站,被要求重新购买车票。为此,丘建东一纸状告上海铁路局,认为规定不合理。据悉,目前相关部门已签收诉状。

  遗失实名车票遇麻烦

  大年初一(2月19日),龙岩市民丘建东离开龙岩市,到浙江出差。当日下午,他在温岭站实名购票上车,从温岭站到温州南站,车次是G7573列车,票价为28.50元。

  乘车期间,丘建东意外遗失车票。到达温州南站后,无法持票过闸机出站。邱建东询问能否凭身份证查询已购票,进而放行。火车站工作人员表示,“不原价补票,不能出站”。而后,他花了28.5元,重新补了一张票。同时,还缴纳了2元的手续费。

  丘建东发现,温州以南的厦门、福州等归属南昌铁路局的车站,允许遗失车票的旅客,刷身份证出站。而且12306订票系统显示,网上订票后未取票的旅客,都可以刷身份证出站。他认为上海铁路局涉嫌欺诈丢失车票的旅客。

  愤而状告上海铁路局

  事发后第四天,丘建东将一纸诉状,寄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状告上海铁路局,要求返还原28.5元票款和2元补票手续费,总计30.50元,并依据相关规定“欺诈消费者最低赔偿500元”,合计532.50元;立即停止强制执行“实名车票遗失后,要另行购票”的规定,并赔礼道歉。

  据悉,春节前浙江省消委会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上海铁路局,也是相同缘由,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不予受理。

  据丘建东介绍,目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已签收了诉状,但不愿意受理该案件。2月27日,一法官来电劝导撤回起诉;3月3日下午,该法官再次致电。但法官的几次要求均被他拒绝。

  旧规能否适当修改?

  龙岩火车站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该项规定,《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乘客没有取票,才能凭身份证进出站,所以建议乘客取票后,要妥善保管,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荣萍表示,该条规定有一定的道理,能避免刷身份证进站,又把车票让给他人的逃票行为。而在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已购车票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消费者遗失车票而让消费者二次购票,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他表示,现在有电子凭证等证据,针对此类情况,让消费者补票不合适。铁路部门应有补救措施,适当修改补票规定。

  人物名片

  丘建东,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委员,曾经发起数十起公益诉讼。2001年获中消协“全国十佳维权”称号,获315金质奖章。2014年底获中消协“30年消费者维权贡献人物奖”。他说“每个官司都不是为了钱,只是要个说法”,因此被誉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海峡导报记者 李大荣 文/图)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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