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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吃空饷”情节严重应追究法律责任

2015年03月08日 15:35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总理工作报告让“有权不可任性”成为网络热词,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国务院研究室主任宁吉喆表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宪行政,对公权力要加以限制。

  过半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清理清退“吃空饷”人员16.2万多?搬个家就跨区用盐被罚200元?看场电影还要缴纳5%的专项基金……全国政协委员们纷纷以提案、发言等形式,直击那些“任性”的行为,为“不可任性”支招。

  政府采购

  商品单价购买对象等

  都应公开

  “中国社科院公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一些地方政府在采购办公用品过程中,有近八成的商品高于市场价格。其中56.1%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17%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至2倍。”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常委、新疆师范大学副校长牛汝极说,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规范政府购买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以及推动实现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战略目标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采购的资金是否做到了物有所值、采购物品是否价格与质量匹配、采购种类是否必须恰当都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

  【建言】

  牛汝极建议,大力贯彻采购预算制度,落实部门预算责任,做好预算监管。针对一般性采购目录,制订单位年度内的采购物种、范围和资金,制订好政府部门“瘦身”计划,从资金上做到节约,从物品上做到恰当。实现采购公开、公正、平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采购的商品、单价、购买对象等绝大多数细节,都需要向社会公开,让公众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这样不仅做到透明、公开,更让“瘦身”被监督于公众的视野之中,以便过好“紧日子”。

  吃空饷

  属“职务侵占”

  应追究法律责任

  据官方公布,截至2014年9月在全国各地开展“吃空饷”的专项整治工作共清理清退“吃空饷”人员16.2万多人。但实际情况是各种名目繁多的领导干部另类“占位性”“吃空饷”现象,影响很坏,更应严格整治。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刘晓庄认为存在4种另类“吃空饷”,一是“亲属占位”,“老子握章子,儿子占位子”,有的领导夫人挂着单位的名,却基本见不到人影,只领工资不上班,更有甚者要打着领导的旗号到处插手干部安排、工程项目等。第二类是“秘书占位”,一些领导干部原本没有达到配备秘书的规格,但往往以“公务太忙、工作太多、时间太紧”为由配个秘书,而“秘书”的职数大多是想方设法从下属单位或分管部门的职数中调剂来的。第三种是“二五占位”,不少地方搞“一刀切”,即科级干部五十二岁、县级干部五十五岁退职不退休,那些“退居二线”的干部,占着职数不上班,有的干脆到公司企业兼职挣外快。第四种是“懒政占位”,有的领导干部坐着官椅,戴着官帽,整日哼哼哈哈,“在岗不在状态、占位不在干事”,毫无责任担当意识,对本职工作不管不问,敷衍了事。

  【建言】

  刘晓庄建议对权力套牢制度的“紧箍”,他说,狠刹另类“吃空饷”歪风关键是要标本兼治,通过制度堵住漏洞。要让政绩考核在阳光下运行,采取阳光操作的公示方法,晒出党政部门的岗位、人员、职责,用最广泛的民意监督,有效地督促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廉洁勤政。

  还要把“空饷”的大门牢牢上锁,对于财政供养人员,纪检、监察、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多个部门联合把关,定期进行人员核定和费用审计。发挥好考核的标杆作用,对在岗人员从严考核,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对消极怠工,玩忽职守,占着位子不干事、干不了事、干无用之事的领导干部,应该拿出严肃的处理办法,“腾笼换鸟”,优胜劣汰,倒逼那些“为官不为”者挪出位置。

  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说,“吃空饷”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或侵吞公共财物,属于“职务侵占”的范畴。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吃空饷”现象,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此才会形成震慑。

  乱罚款

  废除“案款提留”

  决不许“抢案分钱”

  从郑州市区搬到了下属的县级市新郑,就因“跨区域用盐”被罚200元,这是去年10月份发生的真实事情,可见罚款的名目无奇不有。

  九三学社中央认为,经济处罚必须依据法律必要的原则确定,绝不能过多、过滥。罚款乱象屡禁不绝有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就是执法司法部门“以收定支”的财政经费保障政策,即除了基本工资和办公经费按统一标准拨付外,其他的日常经费、专项经费、基本建设支出、福利奖金等全部与罚款挂钩。这种政策,逼着执法部门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性公司,逼着执法部门用“量化考核”办法将罚款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逼着执法人员变成罚款机器。

  【建言】

  “以收定支”的机制一日不改,乱罚款的阴影就一日不散。九三学社中央建议,从三方面清理和改革以收定支的财政经费保障政策。

  首先是废除“案款提留”,决不允许“抢案分钱”。按照规定所有涉诉案件的赃款赃物都必须移送法院,待判决后再上交国库,但实际操作的潜规则却是“案款提留”,很多地方公检机关的办案经费主要来源于“罚没返还”。应坚决废除“案款提留”的做法,决不允许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再出现“抢案分钱”。

  其次是规范交通管理,决不允许“罚你没商量”。建议对摄像设备的安装作出规范,明确不得由外部公司“经营”,规范长途货车管理,最关键的是不能再向交警和路政部门下达罚款指标和收费任务。

  三是改革社会抚养费征收方式,决不允许“因钱黑户”。第六次人口普查发现1300多万人口无户籍,其中绝大多数是超生人员。抚养费征收条例的出台有其初衷,但因交不起钱就不给中国公民的孩子以合法身份,怎么都讲不通。建议对社会抚养费历史欠账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允许挂账,并和个人信用挂钩,允许用社会服务的义工抵扣,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免。

  附加费

  取消一切

  无法律依据的“附加费”

  报载“在目前我国主要收费项目中,与老百姓日常生活相关的收费项目就有30多种”,例如看场电影也要缴纳票价5%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刘晓庄委员说。

  调查资料显示,在全国各种政府性基金近500个项目中,除了教育附加、公共资源占用等极少数几项收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34项经过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外,其余均为各地区或部门越权或违规设立。一旦“附加费”列入红头文件,征收就会没有休止。

  那一笔笔数目庞大的附加收费,最终派上了什么用场?公众只觉得“一头雾水”。比如,交了污水处理费,可污水依然横流;收了废气治理费,而雾霾照旧弥漫。

  【建言】

  刘晓庄建议给附加费“大扫除”,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历年作出的各种附加收费文件,依法依规处理,该改正的坚决改正,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已经到期的立马叫停,取消一切没有法律依据的“附加费”。同时要进一步推行“费改税”,对于经过论证必须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通过立法转换为税收项目,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附加收费。建立“大清单”,推行政府收费清单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使“附加费”征收逐步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轨道,对于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刘晓庄还建议增加透明度保障监督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在大众媒体上公布附加收费的项目及用途、数额比例分配、价格成本构成等,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要公开听证,积极听取并采纳合理意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严禁附加收费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强化对附加征收费用的审计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以便政府的征收和使用行为接受广大公众的监督。记者 孙颖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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