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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修正立法法 防止“有权就任性”

2015年03月10日 09:2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如果政府的权力太任性,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三读”中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对于那些确有需要出台的地方规章,只要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

  正在进行的全国“两会”上,“有权不能任性”一词经李克强总理的诠释,传遍全国。而如何防范“有权任性”,连日来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如果政府的权力太任性,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三读”中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对于那些确有需要出台的地方规章,只要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

  很多市民朋友会问,“立法法关我什么事?”政府部门管我们的事,立法法管政府权力规范行使的事。这就是我们与立法法的渊源。曾有民众将地方政府以规章甚至以“红头文件”任性地减损公民权益总结为“地方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不管住政府部门的权,良法从何而来?良法善政,良法是前提。偏重维护部门利益的规章,难称良法,也难以获得民众的认同。

  在立法法上,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治国”的意涵,并不是指地方政府借助于自已立法来治理治下的民众,而是要地方政府首先受制于国家法律,且不得逾越国家法的界限。现行立法法在第8条明文设定了“法律保留”原则,其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这意味着,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所有行政机构将不能随意将“立法”之手伸向民众的生活,或是突破上位法随意限制公民的合法权利。

  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这是由政府的性质决定的。政府存在的全部理由,就在于它必须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并提升全民的公共福祉。政府的所有权力都来自于民众的授予(转授),政府在行使管理权限时也必须以民为本,依法而为。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一方面侵犯了立法权的领地,另一方面也直接侵害了民众利益。这种“越权立法”因通常伴随着对现有法律规定的突破,而成为“法制统一”原则的巨大阻碍。

  “法制统一”是宪法第5条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违反这一原则即意味着违反宪法。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地方规章,都应坚定不移地奉行“法律至上”,将法律奉为自身活动的指引,模范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任何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的“地方立法”都是与法治原则背道而驰的。也只有各级政府模范地遵守法律,才能让人们真正形成对法律的合理预期。

  当限行、限购、限贷等的地方政策,纷纷地写入了地方政府规章。虽然有立法法上“授权立法”的口子,但自相矛盾的“法律保留”和“授权立法”也使得法律应有的权威受到了强大的挑战。

  近年来,破坏“法制统一”的地方政府规章屡有可见,立法法修正草案也关注了这一现状,这凸显出立法者的问题意识。对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立法回应,是个难能可贵的进步。以规范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的方法,预防和遏制地方政府“有权就任性”理当积极推进。而立法法修正的另一个议题也蕴含其中:如果地方政府仍要任性地随意立法减损公民权利,立法法该咋办?希望在这次的全国人大会议,在审议之后能够给出一个较之“二读稿”更好的答案。

  (王琳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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