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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制度亟待清理整合 代表建议出台《反腐败法》

2015年03月10日 13: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 刘贤)“改革开放以来,在反腐倡廉过程中制度的建设成就是巨大的,但应该看到各项制度由于制定的主体不一、形成的时期不同和所要达到的目标要求不一样等因素,内容上存在交织、重复、不协调乃至矛盾等情况。”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两江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汤宗伟在其建议中如是说。他认为整合现行相关制度、出台《反腐败法》尤为迫切和重要。

  汤宗伟称,从制度体系构建来看,在整个反腐倡廉的体系中,必须由一系列相关制度及其体制构成的制度体系,包括干部教育、干部选任、权力制约、权力监督、干部问责、预防腐败、司法惩治以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等,并全面覆盖全体掌握着公权的一切领导干部及其所管的人与事,不允许有任何特殊人员存在,要求所有人无条件遵循。

  他指出当前廉政法制建设上存在四方面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廉政制度系统设计不足,碎片化现象严重。“政出多头。”汤宗伟表示,既有党内也有党外,实际上,在各级党组织、政府或部门,也会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及本地实际出台更多更细的制度,从而构成一个纵横交错的庞大制度体系。多元主体势必构成对同一问题在制度设计上的差异性,进而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

  二是反腐败法律制度缺失。汤宗伟称,目前,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反腐败法,反腐法律制度散见于刑法、党内法规或行政规章中,存在着制度碎片化、操作性不强、缺乏前瞻性与系统性等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反腐工作需要。

  三是廉政制度制定过程简单、投放快。他认为,有的制度目标要求模糊,粗线条的制度设计方案,为违反规定留了后路,为“一把手”权力膨胀、关系通融开了口子;过程粗略,一些制度的制定对基层干部群众的想法了解不多,对现实情况的关注不够,缺乏严密性、科学性;个别地方新订和修订的廉政制度过快过多,口号多,原则多,导致实现不了的目标多,而“党员干部吃不准、记不住、用不上”。庞杂、混乱的制度环境反而影响制度本身的权威性、约束性。

  四是配套工作少、补救机制缺乏。一些制度由于本身没有体现分权、制衡等原则,陷入自身难以解决的困境,导致执行不力。制度生产环节出现的问题,全都沉淀到执行环节,导致执行力层层递减。汤宗伟称,这主要表现在“三个缺位”:一是部门协调机制缺位,政出多门,互相“打架”;二是廉政审查机制缺位,对于政府部门决策行为或者商业行为的廉政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是否存在监督缺陷,没有一个统筹的审查机制;三是跟踪评估问效缺位,一些制度建设存在“只顾耕耘、不问收获”的情况,制度自身质量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缺乏科学量化、民主参与的跟踪问效制度。

  基于以上问题,汤宗伟提出,要清理整合现有的廉政制度,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该取消的取消,该修改的修改,该整合的整合;由中纪委和全国人大分别牵头,统筹党员干部的廉政制度和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建设,不能将党风廉政制度与反腐败法律制度混淆。

  他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反腐败法》,将形态繁杂的反腐倡廉制度法规整合重组,制定出上升到国家层面的反腐败大法。反腐败立法应围绕“对公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这一核心,建立覆盖全部权力及其运行全过程的法律制度,限制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同时,应健全配套单行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确保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与统一,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实现法治反腐、制度反腐,紧紧扎牢制度的围栏,真正实现“有权不可任性”。

  此外,汤宗伟还提到要在各级纪委统一指导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理顺廉政建设管理体制,保障制度的协调有序和权威。一方面,对条块分割的制度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打破条块分割。另一方面,正确处理好纪检委、监察机构、反贪局的关系,以及妥善处理好各机构廉政制度的关系,建立良性的反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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