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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俩司机因抢行起争执撞死路人 被判刑

2015年03月12日 15:47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

  因抢行发生碰撞,进而下车争吵打斗,致使车辆滑行撞死他人。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对死者家属依法进行民事赔偿。

  2014年2月3日早上,被告人蒋某驾驶罐车、被告人刘某驾驶半挂车,在聊城市高速公路收费站南100米处,因抢行发生碰挂,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蒋某在未对其车辆熄火、拉手刹的情况下,下车与刘某打斗。刘某持铁锹追打蒋某,蒋某为躲避殴打,跳入自己的罐车副驾驶室内,刘某站在车下用铁锹对驾驶室内的蒋某进行铲、拍,蒋某不断躲闪,躲至正副驾驶中间时,罐车突然向后移动,将在车后的被害人张某挤至另一辆油罐车头,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身为驾驶员,下车后对车辆不熄火、不采取制动措施;被告人刘某身为驾驶员,明知蒋某所驾驶的车辆未熄火,对跑到驾驶室躲避其追打的蒋某进行铲、拍,导致车辆后移,其二人应当预见其各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刘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

  依照相关法律,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的家人因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的家人因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处理交通事故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共计173841.5元;被告人刘某赔偿张某的家人因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处理交通事故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共计74503.5元。

  后该案经过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一审张某的家人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张某家人的谅解,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的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故对刘某可适用缓刑。遂改判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王英军)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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