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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制“法宝”掘汉至六朝古墓葬 换取十年刑罚

2015年03月12日 16: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台州3月12日电(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 叶菲 潘睿)自制工具、踩点、探洞、结伙、盗墓……虽没有古代职业盗墓者“听声辨位”的高超技术,这伙盗墓贼却凭借自制“法宝”,一个月内多次盗掘宁波横溪、三门亭旁等地的古墓葬,并成功窃得若干文物。3月12日,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盗掘古墓葬罪案件,当庭对多次盗掘古墓的杨某、严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5个月、10年2个月,对盗掘古墓的吴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5000元不等。

  嫌收购青砖“不给力” 竟沦为盗墓贼

  严某,宁波人,今年43岁,以收购青砖头为业,一般以收购从老屋拆下来的青砖为主。成色好的青砖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但毕竟可遇不可求,怎及真正的古董文物值钱?严某便找来了“搭档”杨某,杨某是个惯偷,曾7次因盗窃罪被宁波法院判刑。至于吴某,严某称,是他在山上“钻”古墓时无意中碰到的,因俩人“志同道合”便互留了电话。三人结伙前,严某与杨某二人已经开始实施盗墓计划。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严某与杨某在宁波横溪镇孔家潭村毛竹山上利用铁锹等工具盗挖了一座古墓,未窃得财物。后二人又在该片山的竹林中部位置盗挖了一处古墓,窃得一只青釉碗和一只青釉双复系盘口壶。之后一天,严某又在此古墓中盗挖出一只青釉双复系盘口壶。经鉴定,二人盗挖的坟墓系汉至六朝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涉案三件物品均为一般文物。

  自制探墓“利器” 三人结伙作案

  尝到了甜头的二人并未就此收手,2014年7月中旬一天晚上,严某伙同杨某,又叫来了之前认识的吴某,在之前去过的那片山上靠近水库的位置利用铁锹等工具盗挖了一座古墓,未窃得财物。

  后来严某到三门县亭旁镇的丹邱寺收购青砖时,听说附近山上有古墓,便又动起了歪脑筋。因对该处地形不熟悉,严某、杨某和吴某经商量后,决定提前一天先去踩点。

  2014年7月27日下午,三人带着“枪棒”、锄头、铁锹、扳手、手套、麻袋等工具从宁波驱车来到三门,入住亭旁当地的一家宾馆。次日上午,三人开车来到寺前岩村,将车停在路边后便上山寻找古墓,到29日傍晚6时许,三人用随身携带的两副“枪棒”探测到了一处古墓。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钻探、挖掘,直到把砖头拿出来,三人在该处墓穴中并未发现值钱财物,遂离开。经鉴定,该坟墓系清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据严某供述,他们所说的“枪棒”其实就是用铁棒制作的探测器,发现古墓后用枪棒一直往下钻,通过辨认钻到的砖粉的颜色来辨认墓的年代。若红色即为现代的,若青色的一般是清代或是更早的。这两副枪棒是他们仿照电脑上枪棒的样子自己制作的。

  严某、杨某、吴某三人于2014年7月29日当晚在投诉的宾馆内被三门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杨某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被告人吴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涉案赃物应予以追缴,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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