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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伴郎酒后夜间坠楼致残 宾馆被判担三成赔偿责任

2015年03月16日 13:01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

  年轻帅气的孙进被同学邀为伴郎,这本是件开心的事儿,然而,喝酒过头住进宾馆的准伴郎却在夜间从楼上意外坠下致残。意外发生后,孙进多次与宾馆协商,最终闹上法庭。他认为宾馆管理不善,宾馆却称其为非法入住。最终,法官现场勘查发现,宾馆窗高69厘米,比法定标准少了21厘米。法官凭借“窗高”断了案。

  准伴郎酒后意外坠楼

  2013年10月20日,江苏常州小伙孙进应同学张浩之邀,赶赴阜宁县城,参加张浩21日举办的婚礼。

  张浩为外地的朋友在县城某宾馆预定了三间标间,并在网上支付款项。

  当晚,张浩宴请了孙进等几位先期赶来赴宴的同学、朋友。孙进很高兴,放开酒量畅饮,不知不觉中已醉,另一同学刘杰进行住房登记并扶着孙进入住。夜间,不知何因,孙进从宾馆三楼坠下。

  事后警方认定为意外事故。孙进被送进医院治疗。经鉴定,孙进因外伤致原发性脑干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颈外动脉瘤,构成人体损伤七级残疾。孙进多次找该宾馆要求承担70%即34万元的损失费用,调解不成,诉至阜宁县人民法院维权。

  宾馆辩称原告非法入住

  法院审理中,原告方认为,一是被告宾馆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按登记要求管理入住人员。事发当晚,宾馆登记人员如果严格按规定,不让非登记人员孙进入住,孙进最终会到其他地方入住,就不会发生本起坠楼事故。二是宾馆房间的窗户没有采取限推限拉的保护措施。三是宾馆窗台的高度仅有69厘米高,如果能达到90厘米高的要求,孙进也有可能不会从楼上掉下。

  宾馆方则认为,一是事发当天,入住登记人是刘杰,宾馆只与刘杰建立了旅店服务合同,孙进的行为属于非法逗留行为,孙进并不是服务对象,不受法律保护。刘杰私自将醉酒的孙进带进宾馆,作为义务管理人的刘杰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原告孙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酗酒的危险性,其自身缺少自控,孙进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三是孙进虽不是宾馆合法入住人,但宾馆方在其坠楼受伤后,仍报警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已尽了积极救治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但宾馆愿在道义上承担点补偿费。

  法院:宾馆窗高差21厘米

  承办法官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还包括虽无交易关系,但出于合乎情理的方式进入可被特定主体控制的,对社会而言具有某种开放性的场所的人。

  本案中,孙进与其他同学来参加婚礼,在酒宴后随其他同学入住宾馆,理由正当,行为合法,应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故不予采纳被告方提出的原告孙进系非法入住客户不予保护的辩护意见。原告孙进由于醉酒,致使其认识危险和控制行为能力的降低,是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后经法官实地调查,被告宾馆的窗台高度仅有69厘米,未对远低于法定90厘米的窗台采取防护措施。被告宾馆应当承担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方对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原告方孙进自行承担70%责任,被告方宾馆承担30%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记者 陈菲 通讯员 周立虎 唐修军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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