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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商场所购一等品皮带是问题货 商场被判三倍赔

2015年03月16日 16:45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

  皮带,作为生活中的必需品,人人熟悉。如果,有两条分别标注为“合格品”和“一等品”的皮带放在你眼前,让你挑选,你会选哪一条?相信大多数人都会选“一等品”的那条。

  市民黄先生就作出了这样的选择,可他万万没想到,国家对于皮带的标准,只有“优等品”和“合格品”两级,根本就没有“一等品”的说法。得知真相后,黄先生很郁闷,以欺诈为由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退款,还要求三倍赔偿。

  消费者:“一等品”皮带竟是问题货

  去年“3·15”刚结束,市民黄先生在南京某商场购买了14条皮带,其中,单价为398元的皮带7条,单价为428元的皮带7条,总共5782元。黄先生说,当场在选购皮带时,他仔细看了标签,标签上所载明的产品等级为“一等品”,黄先生便放心购买了。可是,黄先生回家后查询发现,根据行业标准规定,我国对于皮腰带仅分为优等品、合格品两级,根本就没有“一等品”这个产品分级。简单地说,他所买的皮带被厂家虚构了产品等级。

  黄先生很生气,在正规商场花5000多元买的皮带,居然出现这样的问题,他认为商场在验收商品过程中未尽谨慎查验的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他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退款5782元,并按货款的三倍赔偿17346元。

  庭审中,商场强调,商品等级标准对消费者仅有参考作用,消费者不应仅根据该标识购买商品。商场在销售时,未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不构成欺诈,黄先生并没有实际损失,不应获得赔偿。

  法院:“一等品”影响判断 商场构成欺诈

  秦淮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黄先生购入的皮带标识的产品等级为“一等品”,与目前施行的标准不一致,属于虚构产品等级的情形。商场未尽严格审查义务,销售标识不合格商品,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关于三倍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二是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商场销售的皮带标注的产品等级与执行标准不一致,可认定为隐瞒产品的真实情况。

  此外,商场认为其销售的皮带虽标注为“一等品”,但依据标准,该产品仅符合“合格品”的标准要求。法院认为,普通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一般判断“一等品”商品的各项品质系数应高于“合格品”,涉案皮带标注为“一等品”对普通消费者在选购皮带时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因此,商场销售涉案皮带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应按照货款5782元的三倍,即17346元赔偿黄先生。□记者 陈菲 通讯员 秦研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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