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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律师入狱1年半后再审获判无罪 暂未考虑索赔

2015年03月17日 11: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昆明3月17日电 (王艳龙)云南律师刘少斌几年前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判入狱1年半,出狱后,法院再审。17日,云南省盐津县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改判其无罪。

  刘少斌,云南省彝良县人,大学文化,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0年11月15日移送彝良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查明称,2007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少斌的外侄邓涛在彝良县荞山乡被电击伤,后刘少斌以邓涛系被当地吴加湾加工厂的变压器击伤为由,代理其向彝良县人民法院起诉供电方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入股该加工厂的吴朝斌等14户农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被告人刘少斌为达到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该加工厂吴朝斌等14户农户赔偿邓涛经济损失的目的,授意赵维某、方仕某等人在彝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做虚假证实,导致法院做出被告赔偿邓涛经济损失274156.65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5022.8元的后果。

  彝良法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随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1年7月底,该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刘少斌上诉被驳回。出狱后,刘少斌提出申诉。

  2013年11月,昭通中院决定发回彝良县法院重审。2014年,昭通中院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改由盐津县法院审理。今年1月14日,盐津县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出庭检察员对刘少斌及辩护人提出的申诉观点,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认为案件关键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建议法院依法判决。

  盐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刘少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所采信赵某某、方某某、刘某某三人的证据内容发生变化,通过庭审,现有证据不能够充分证实在邓涛案中,原审被告刘少斌实施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认定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缺乏足够的证据证实,指控被告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应对其宣告无罪,遂依法判处其无罪。

  刘少斌在拿到判决书后表示,他本人对判决结果能够接受,但是他在人生中的“黄金年龄”阶段深陷案件中,造成身心疲惫,需要调整一段时间。他表示,现在最先想到的是恢复自身名誉,对于索赔还未好考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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