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起网络名誉侵权案调解结案赔偿1元
最高院新规出台 浙江首起网络名誉侵权案调解结案赔偿1元
中新网宁波3月17日电(记者 何蒋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宁波北仑法院受理了浙江省首起网络名誉侵权案件。16日晚,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该案正式审结。
今年1月,原告宁波又一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又一猫”)起诉至法院,称自2014年12月起,“月光光照荷塘”等三个网名的网友先后在宁波本地某知名论坛上发帖,认为使用了在又一猫购买的尿不湿后,孩子下身红肿并入院就医。又一猫认为,网友“恶意发帖丑化又一猫服务态度,恶意编辑图片诋毁又一猫员工对待客户态度傲慢等”。宁波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该论坛的经营管理者,还对帖子作了置顶处理。
又一猫认为,发帖人的恶意诽谤、诋毁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等,并造成原告在双12期间销量骤减的巨额经济损失。因此起诉要求信息公司和网名为“月光光照荷塘”的鲁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判决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鲁某表示,其发帖所称的内容,并非其个人虚构,而是QQ群中的朋友亲身经历。“我们没有恶意诽谤,只是平时就热心网络,也希望通过网络这个平台让商家对产品质量更加重视,给我们消费者一个透明的消费环境,”鲁某说,他们只是行使了消费者批评监督的权利。信息公司表示,另外两名网友是通过微博账号登陆的论坛,无法确认真实身份信息,法官在与微博管理方沟通后,也确认无法找到另外两名发帖人信息。
又一猫则坚持认为,无论是鲁某,还是委托其发帖的真实使用又一猫产品的用户,都无法证明孩子红屁股的问题是使用尿不湿导致的,在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尿不湿存在问题时便发帖称是尿不湿的质量问题并隐含其可能是假货的信息,实属不妥,也确实给公司带来了损失。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鲁某在本地媒体及发帖论坛上刊登道歉信,费用自行负担,并赔偿又一猫经济损失1元。又一猫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