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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男子涉嫌妨碍公务受审 向警察当街抛洒大便

2015年03月19日 15: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酒驾男子涉嫌妨碍公务受审向警察当街抛洒大便
警方提供当晚查获现场视频。 当晚警方查处现场视频 
3月19日,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法庭庭审谭某现场。 陶拴科 摄

  中新网乌鲁木齐3月19日电 (记者 陶拴科)2014年11月3日谭某醉酒驾驶车辆,被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公安局交警查获后,谭某当街大便并将排泄物扔在交警脸上,扇交警巴掌,叫来民工堵路等,性质恶劣。3月19日,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受理此案。

  记者从法庭获悉,2014年11月3日凌晨零时20分许,被告人谭某酒后驾驶一辆新ANN421号黑色“丰田凯美瑞”牌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在乌鲁木齐苏州路新市区人民法院门口时,谭某发现有前方有交警巡查,立即将车停下,之后下车用遥控器把车门锁住,朝着旁边巷子走去。执勤民警香某和拖车司机陈某见状便上前拦住谭某,要求其做酒精检查,谭某拒不配合,辱骂民警,并抓起自己当街大便物扔向执勤民警的脸上,与执勤民警撕扯,吵架,还走到执勤民警面前扇巴掌,接着又叫来下属工人阻碍民警执法。之后,谭某乘机脱逃。

  当晚侥幸逃脱后的谭某立即返回老家重庆,后来在重庆警方的配合下,谭某被抓获,移交乌鲁木齐新市区公安局,在乌鲁木齐西山看守所羁押。

  19日,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目无法纪,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被告人谭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决。

  今年40岁的谭某系重庆江津区区人,15岁出门打拼,目前在乌鲁木齐成立一家施工建筑装饰公司。据警方从调取视频监测显示,当晚谭某从一家会所出来后,驾车行驶在乌鲁木齐苏州路附近被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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