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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原副总陈海鞠因受贿一审获无期徒刑 曾全部否认指控

2015年03月19日 17: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上海3月19日电 (陈静 潘静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日一审公开宣判了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陈海鞠受贿案。

  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海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据悉,1999年10月至2003年11月,陈海鞠担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局长,并兼任空管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等职。2003年11月至2011年5月,陈海鞠担任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东方航空食品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2001年至2013年间,陈海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接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谋取非法利益,分别收受刘某、冯某给予的购房款人民币260万元,刘某支付给陈海鞠妻子的“顾问费”人民币36万余元,闫某给予的赌资5000澳元(折合人民币2.47万余元),蒋某给予的赌资25万美元和20万港元(共折合人民币186.9万余元),马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5500元的鸡翅木根雕工艺品一件。

  2013年7月,陈海鞠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4月,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陈海鞠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与罪名全部予以否认。

  宣判过程中,法院逐一就控辩双方争议的“公诉机关提供的言词证据应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物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陈海鞠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冯某、闫某、蒋某、马某谋取利益”、“陈海鞠从刘某、冯某处获取的购房款260万元能否认定为受贿”等14项争议焦点进行了回应和评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海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6万余元。法院依法认定,陈海鞠上述犯罪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名成立。综合考虑全案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陈海鞠未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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