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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上高速被撞身亡 家属诉运输、保险公司

2015年03月19日 20:3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未遵守交通规则,在高速公路骑车时与货车相撞身亡,交通部门认定,骑行者负主责,货车司机负次责。家属将货车司机所在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32万元。近日,房山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4万元。

  据介绍,2014年8月的一天凌晨,死者李丽(化名)将自行车骑上高速路,与一辆挂重型半挂货车相撞当场死亡。因事发时道路平直、路面干燥、通行情况正常,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交通队认定李丽负主要责任,驾驶货车的司机负次要责任。

  料理完后事,李丽的家属将货车司机所在的运输公司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2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认为李丽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大部分的损失,故同意赔偿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人不应该进入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李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由于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对李女士因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由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运输公司赔偿。

  根据车辆所上有的保险限额,最终判定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的家人24万元。(记者李禹潼)未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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