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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公司关停 曾被中环联环保公益诉讼索赔三千万

2015年04月01日 14:16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

  位于德州湖滨南大道上的振华玻璃厂进厂专运线,曾经非常忙碌,如今却少有车辆往来。

  新建小区紧挨着晶华集团的大门,居民虽然没住进来,但也曾对排污表示担忧。

  4月1日零时,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正式关停。在此之前,振华公司被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3月27日上午,公司已经停产。

  从1985年生产出第一块玻璃、万众鼓舞,到如今污染严重、万众侧目,三十而立的振华迎来重重危机。尽管已经寻求与中国建材集团合作,尽快搬迁改造,但背负着沉重官司和数百名职工的振华转身迟缓。放眼我省乃至全国,振华只不过是无数亟待转型升级的传统老企业的缩影。

  行业衰落没钱治污

  环保诉讼压垮公司

  行业不景气,没钱治污,振华面临一个个环保罚单时,只好当起“老赖”。“停产是多种因素集中作用的结果,中环联的诉讼只是加速了进程。”

  3月30日上午十点多,德州市湖滨南大道的晶华集团门口,不时有职工匆匆走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职工说,公司停产了。停产后一个月给职工发360元生活补贴,回家等一年。“一年后会怎么样还不知道,一线二线的工人少说也有六百多人,就靠这点钱过日子了。”

  停产,似乎是振华在环保重压下别无选择的结果。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德州市中院提起公益诉讼,针对振华污染大气的行为索赔近3000万元。3月24日,德州中院受理。27日上午11时,振华停产。

  附近居民王先生难掩心中的喜悦之情,“终于不冒烟,太好了。原来每天黄烟滚滚,污染太严重,都不敢开窗户。”

  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振华成了“超标排污”的代名词,而且屡禁不止。去年10月,环保部公开点名批评德州晶华在北京APEC期间污染大气。去年11月,德州分管环保、工业的两位副市长共同约谈了振华公司属地政府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直到今年3月20日,德州市长杨宜新、副市长孙开连还约谈了德城区政府和振华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求务必于3月底前完成整治。

  在这场与振华大气污染的斗争里,有关部门轮番上场,效果却有限。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介绍,振华多次受罚,环保部也对其点名批评,但整改成效并不大。所以,他们启动了环保公益诉讼。

  振华副总经理安吉文有苦难言。安吉文说,公司共有3条浮法玻璃生产线,其中一号线2011年已停产。正常运行的二三号线要装除尘脱硫设施,公司花了近3000万元,去年9月三号线脱硫设施投运,二号线因为有200多万元尾款无力支付,工程不能收尾,基本建成的脱硫设施无法发挥效益。如果两条线再装脱硝装置还需要2000多万元,资金更没有着落。

  行业不景气,没钱治污,振华面临一个个环保罚单时,只好当起“老赖”。“停产是多种因素集中作用的结果,中环联的诉讼只是加速了进程。”德州市环保局副调研员郭本芳说。

  效益不好污染重

  为什么不关了它

  湖滨南大道上的进厂专运线原来很忙,现在却大门紧闭。“周围的居民看振华停产,一片叫好声。想当年振华投产,也是一片叫好声,挺悲凉的。”

  “既然效益不好,污染又没能力治理,为什么不关了它?”有网友质疑。但振华的职工无法接受,“把企业关了怎么吃饭?更何况我们也是做过贡献。”

  上世纪80年代初,平板玻璃全国紧缺。1981年,夏津县有位村民建新房,费尽周折以每平方米8.78元的高价,买到了自己所需玻璃的三分之一,另外的缺口都是用透明塑料布代替。1982年9月,德州市政府下文建立振华玻璃厂,1985年12月26日成功引上第一块玻璃,标志着该厂建成投产。

  “那时候老百姓很高兴,可以低价买玻璃了,尤其是1987-1989年,房地产红火,来拉玻璃的都要排上一个月队。后来振华和晶峰玻璃厂强强联合,各取一个‘晶’字和一个‘华’字,组建晶华集团。”老职工回忆当时的红火,唏嘘不已。

  少壮时的晶华冲劲很猛,一度成为世界最大的空心玻璃砖生产基地、全国最大的日用玻璃生产基地。后来经德州市政府批准,成为国家相对控股、多元化产权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晶峰、振华、大坝三个子公司。从德州市的晶华大道以及公交站牌上的晶华集团,就可看出这个企业的辉煌。

  老职工说,现在很怕看湖滨南大道上的进厂专运线。原来那条线很忙,现在大门紧闭。“周围的居民看振华停产,一片叫好声。想当年振华投产,也是一片叫好声,挺悲凉的。”

  振华处在今天这样的风口浪尖上,也有历史原因。现在振华周围都是居民小区,大门对面就是嘉诚幼儿园,但以前却是一片鱼塘。“2013年9月以前,我们公司能达标排放;之后山东大气排放标准变严,才不达标了。玻璃厂早就建好,居民小区是后建的,《环评法》更是2002年才出台,但对于老百姓,只要有污染他们就不愿意。”一位职工说。

  “该企业是德州市城区内仅剩的一家没有完成搬迁的工业企业,位置敏感。”郭本芳说,企业身处闹市只能搬迁,但搬迁谈何容易?“穷家值万贯,更何况是一个几千人的企业。”

  转型很痛

  但早痛比晚痛好

  无论结果如何,这都将是新环保法实施后,一个依法治污的范本,因为诉讼本身就是倒逼企业治污升级,倒逼政府环境监管执法出重拳、动真格,具有很强的标杆意义和示范价值。

  进退维谷,振华焦头烂额,不久之后,它就要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对簿公堂。作为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并不轻松。在这起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国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公益诉讼中,原告面临着交不起诉讼费的尴尬。

  马勇说,法院要求他们七日内预交18万元案件受理费,但他们掏不起,除了希望得到社会资助,他们会向法院申请缓交,如胜诉可由被告支付。下一步还要申请向当地环保部门调取有关证据,但大气污染案件取证很难。正是因为经费不足、取证难,全国具有公益起诉资格的700多家环保组织,只有两家提起了4起环境公益诉讼,一家是自然之友,提起1起,另一家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3起。

  分析人士认为,这场环保公益诉讼,无论胜负,都将面临尴尬。毕竟大气污染诉讼取证难,损失结果认定难度大,如果输了,中华环保联合会须承担18万元的诉讼费。如果赢了,以振华目前的盈利状态,也将面临执行难。企业账上没钱,很可能连法院的诉讼费也没有着落。当然,无论结果如何,这都将是新环保法实施后,一个依法治污的范本,因为诉讼本身就是倒逼企业治污升级,倒逼政府环境监管执法出重拳、动真格,具有很强的标杆意义和示范价值。

  不过,除了官司本身,振华还得另辟一处安身之所。但又有网友质疑:在城里污染,搬到郊区就不污染了吗?

  郭本芳说这个质疑问得好。“治污不是一关了之,也不是换个地方继续污染。而是想方设法给企业资金、技术方面的支持,让企业转型升级,既要保护环境,又要保证民生。”

  业内人士称,振华当时的浮法玻璃生产线很先进,但随着产能过剩,整个行业都不景气了。德州市陵城区的马先生告诉记者,十年前他是大货司机,运送玻璃原材料硅酸盐,“就因为行业衰落运费难要,便改行开出租车了。”

  振华下一步何去何从?门口的保安说,公司领导现在不接受任何采访,一切听从市里的安排。

  郭本芳谈了自己的看法:“既然效益不好,说明产品结构不行,现在的企业虽然很痛苦,但是早痛比晚痛好。早转型、早受益。等所有的矛盾集中爆发,想转型也来不及了。”

  4月1日零时起,振华准时关停。郭本芳说,为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德州市、区两级政府已经积极帮助振华公司寻找合作伙伴,多次与中国建材集团就合作事宜进行洽谈。“今年2月12日,双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迅速启动了新厂选址、合资公司成立等前期准备工作。德州市政府约谈企业负责人时也明确强调,尽快搬迁改造,争取明年7月新厂投产。”

  等待振华的,将是一场中年转型的阵痛,而这场阵痛在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下,还会被放大。但振华必须摘掉污染的黑帽子,实现中年的华丽转身。记者 刘红杰

  相关新闻

  振华搬迁前不能再生产

  3月31日,记者从德州市环保部门获悉,由于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在3月27日全面停产后,在搬迁至新厂前,企业将不再恢复生产。

  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德州市长杨宜新、副市长孙开连约谈了德城区政府和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并提出四条整改措施。其中第一条为:严格按照省厅部署,不拖延、不庇护,务必于2015年3月底前完成整治;4月1日起,如仍不能达标排放,由德城区政府依法下达停产整治通知书,实施停产整治,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由于无法完成整改,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已于3月27日停止所有生产线的工作,全部停产。在搬迁至新厂之前,将不再生产。

  目前,德城区政府以及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正在推进与中国建材集团合资合作,以尽快对企业进行搬迁改造,争取明年7月份新厂投产。(记者刘振)

  德州环保局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

  3月31日,记者从德州中院获悉,当天上午11时40分许,法官到德州市环保局送达了《关于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的通知》及该案起诉状副本一份。

  德州中院在通知中表示,该院于3月19日收到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振华公司的诉状。中华环保联合会诉称:振华公司二、三号生产线脱硝设备至今未建设,二号线脱硫除尘设施建成未投运,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即进行投产,向大气长期超标外排污染物,造成严重大气污染,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经审查,德州中院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3月24日,该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向中华环保联合会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26日,依法向振华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

  德州中院的告知行为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记者马云云 刘振)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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