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离婚与小女友同居时共买房 分手要房被拒

2015年04月02日 09:1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恋爱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分手后能否要求分房?一有妇之夫与年仅17岁的女友相恋,为此抛弃糟糠妻与小女友同居,其间两人购房登记在小女友名下。同居16年后,两人以分手告终,男子要求分割房产,遭拒后告上法院。1日,广州花都法院驳回男子诉求。

  1990年,年仅17岁的陈某认识了30岁的刘某,尽管刘某已有家室,陈某仍然和他谈起了恋爱。1997年1月,刘某与妻子离婚,之后便和陈某开始了同居生活,半年后还生下了一个女儿。

  据刘某回忆,2003年,他以陈某的名义在花都购买了一套房产,当时他支付了首期购房款3.7万余元,余下8.8万元房款则办理按揭。该房的房贷及装修款、物业费等都是由他一个人负担。

  2013年,刘某发现陈某和其他男子交往,两人分手。刘某认为,两人同居期间所购房产属于共同财产,要求陈某归还,但遭到拒绝,为此告上法院。但陈某称,根据现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票、按揭合同显示,当时交首付的是自己,房屋银行的按揭也是自己还的。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房产所有者为陈某。现两人分手,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陈某的私有财产,遂驳回了刘某诉求。 (记者章程 通讯员周艺)

【编辑:孙静波】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