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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自杀官员应有起码尊重

2015年04月02日 09:1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官员自杀难以避免,现代媒体的特性注定了这些消息会广泛传播。然而在报道时如何保护自杀者及其家人的隐私,如何维护相关人员的名誉,如何避免模仿式自杀,却大有学问

  近日,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称,跳塔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系无锡市委副书记蒋洪亮,患有抑郁症。

  有媒体在报道这一事件时,基本还原了这名官员的自杀现场,而且对尸体的描写更是惟妙惟肖。再浏览网络,我们又会发现一张张蒋洪亮的露天横尸特写,毫无遮掩地晾晒在各个网站里,连马赛克都不打,让人看了毛骨悚然、不忍卒睹。

  媒体用这种暴露的图片、渲染的语言报道自杀官员,让人感觉如鲠在喉,并有诸多未竟之问不吐不快。

  首先,未经家人允许,媒介让自杀官员尸照充斥在大小网站是否合法?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个人生命中止,则意味着权利中止。正如康德所言,法律保护死者的肖像权,是“一位好名声的人死后继续存在的权利”。事实上,我国也有不少司法解释规定了对死者某些特定权利的保护。如2001年最高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将以往仅就死者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方面。媒体无所顾忌地“曝晒”自杀官员尸照,恐怕有违法之嫌。

  其次,这种曝光是否伤害了死者家属的感情?官员已自杀,家人悲恸不已。网络发布过于暴露的尸照,无疑是对死者家属残忍的二次伤害。将心比心,媒体的这种曝光、报道方式,有悖公序良俗,有违人道精神。

  第三,自杀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当前有50余项国际研究表明,某些形式的媒体报道会增加易感人群自杀的可能性。即对自杀官员报道不科学,有可能诱发更多的易感官员自杀。所以,2011年,由美国预防自杀基金会、美国心理疾病联盟等几家组织牵头,联合十余家组织的诸多专家,综合世界范围内关于自杀问题的研究,给出了一套自杀报道推荐方式,其中强调,不要使用惊悚轰动显眼的大标题;不要用图片和视频展现自杀地点、自杀方式、悲痛的亲友、纪念会或者葬礼;不公布自杀遗书等。

  官员自杀难以避免,据媒体报道,最近11年内官方认定自杀官员达112人。现代媒体的特性注定了这些消息会广泛传播。然而在报道时如何保护自杀者及其家人的隐私,如何维护相关人员的名誉,如何避免模仿式自杀,却大有学问。一些媒体报道自杀官员之所以任性,除了缺乏新闻素养外,关键在于想制造轰动效应,捕捉读者眼球,可见,如何科学报道自杀官员,包括其他自杀者,媒体应该补补课。

  其实,新闻界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凡是刊登有尸体的照片,要么用技术给模糊一下,要么必须给死者盖上毯子或者报纸,这既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读者的负责。至于不该渲染死者自杀细节甚至侮辱死者,这原本就是基本的新闻伦理与常识,在此又何须赘言。惠铭生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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