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司改实施方案时间表公布 84项改革三年内出细则

2015年04月10日 14:11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明确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

  84项司改三年内出细则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84项改革举措,将在三年内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实施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并绘就了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今年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实施方案》。

  各项改革

  2015年全面启动

  《实施方案》构建了分类分层有序推进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整体布局。对条件成熟、难度不大的改革举措,要求加快推进、早见成效;对重大改革、尚不具备全面推进条件的,要求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全面推开;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条件暂不成熟的,要求抓紧研究论证,尽早拿出改革方案;对需要修改法律或得到立法机关授权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根据这个思路,2015年全面启动各项改革工作,着重抓好“三个一批”:

  一是深入推进一批已启动的改革试点工作,年内取得更大进展。主要有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开展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等。

  二是抓紧部署一批有影响的改革任务,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主要有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举措。

  三是组织论证一批难度大的改革项目,早日形成改革的基本思路。

  目前,各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思路、安排,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自年初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在深圳、沈阳挂牌设立,开庭审理案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出台,《关于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等改革实施意见也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预计到2015年底,相关部门每个月都将推出新的改革举措,形成相应的改革成果。

  《实施方案》将84项改革举措逐项具体化

  在四中全会提出的190项重大改革举措中,有关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有84项。《实施方案》将84项改革举措逐项具体化,在2015年至2017年的三年内,这些改革举措将出台具体落实的政策、措施。按照四中全会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从三个方面对84项举措作出了安排。

  重点包括: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

  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等

  核心解读

  昨日,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5年,高检院将全力推进由高检院牵头的5项重点改革任务:制定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意见,制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指导意见,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建立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司法部法制司司长、司改办副主任陈俊生向记者表示,《实施方案》确定的84项重要改革举措中,由司法部第一牵头的重要举措15项,共同牵头的11项,参与的48项。目前,部分改革举措已经出台实施。

  完善律师刑事辩护和代理制度

  陈俊生司长介绍,下一步将完善律师刑事辩护和代理制度。

  在《实施方案》规定的改革诉讼制度,强化诉讼权利保障,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防范、纠正冤假错案等各项改革中,充分发挥律师刑事辩护和代理的作用。

  认真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加快制定律师刑事辩护规定,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代理权。探索建立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渐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表示,对从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广东徐辉故意杀人案”“海南黄家光故意杀人案”“内蒙古王本余故意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河北王玉雷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纠错,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下一步,将进一步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防止利益冲突、严格回避制度,研究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堵塞利用检察权寻租空间。切实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加强对刑讯逼供的源头预防

  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还将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落实和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完善诉权救济机制,为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当事人提供畅通的救济渠道。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明确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监督员如有异议可提请复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表示,复议程序的设置是这次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明确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如果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还可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专家建言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质证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包括三个内容:

  一是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中,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而不能以侦查、起诉为中心;二是审判活动应以庭审为中心;三是庭审应以当庭双方辩论后质证后的证据为依据,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使用。

  重大贪腐案院长亲审

  王公义说,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必须实现审判统一,不能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同时,重大案件应由院长、庭长亲自审判,当场裁定。

  现在很多重大案件特别是贪腐案件,被审判的常常是省部级高官,按照异地审判原则常常是交给某省的中级法院来审。王公义认为,这种情况下审判长必须由院长、庭长亲自担任,因为这类大案一般法官很难对案件负责。

  未来的审判委员会不应再参与判案,如果要保留审判委员会,只能负责提供相关司法解释或法律依据,因为审委会中有专家,绝不能指点判案,案件要由审判员自己去裁判。这样才能终身追究办案法官的责任。否则办案者可以说是审判委员会作的决定,审委会一大堆人,能去追究谁的责任?

  两三个省设一个高院

  王公义表示,跨区设法院主要是为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现在跨县设基层法院、跨区设中级法院都是正确的,可以防止县和区的地方保护主义。但目前是一个省设一个高级法院,这就难以解决省一级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王公义建议,应该两个省或三个省设一个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此外还应跨省设高级法院来解决地方保护问题。

【编辑:王硕】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