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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一罪犯被撤销缓刑系首例

2015年04月14日 07: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乐山4月14日电 (记者 刘忠俊)记者13日从四川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刑一庭正式作出裁定,撤销罪犯戴某的缓刑四年执行部分,对罪犯戴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据法院介绍,今年2月13日,乐山市中院以被告人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戴某的执行档案后,多次联系戴某本人及家属告知其前来报到,但戴某至今未报到。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分别于2015年3月11日、3月19日、4月3日向戴某发出警告决定书,给予其3次警告,但戴某仍不悔改。为此,执行机关乐山市司法局于2015年4月7日向乐山市中院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戴某的缓刑。

  法院收到建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罪犯戴某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受到司法行政机关3次警告后仍不改正,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情节严重。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期刑。法院透露称,该起案件是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当地首例被撤销缓刑的案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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