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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谈“仇和现象”:法治思维缺乏致权力“任性”

2015年04月14日 08:1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3月15日,全国两会闭幕,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代表却被中央纪委“留下”了。这位曾经的“政治明星”和“最具争议书记”,也以接受组织调查的方式,再一次受到公众广泛关注。

  “任性书记”出事是必然的

  历任江苏省宿迁市委书记、江苏省副省长、云南省昆明市委书记、云南省委副书记的仇和,曾荣获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杰出人物和中国改革开放30年社会人物等多项殊荣,但在他的为官路上,争议始终不曾停歇。一意孤行,大肆“拆建修”,使“春城”变“拆城”;给“全民招商”定指标,完不成的要接受降级撤职等处理……这一系列作为,给仇和赢来了“任性书记”的“雅号”。

  仇和“任性书记”的称谓可谓是实至名归,盘点在其任职期间的些许往事可窥一二。

  其一,新任江苏省沭阳县委书记时,面对脏乱环境,勒令全县5000多名机关干部充当“清洁工”。仅凭其个人意志,全县5000多名机关干部放下日常管理事务,投身环境整治工程,被人争议其“不抓工,不抓商,只抓四面光”。决策中的民主参与原则、程序相应原则、依法决策原则等荡然无存。

  其二,在一次招商引资会上,昆明市呈贡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蒋文辉因在会上打瞌睡而被仇和点名批评,之后仇和罔顾公务员法的明文规定,仅以此一点便勒令其辞职。“瞌睡门”事件背后反映的是长官意志下干部处罚的随意、无度。

  其三,仇和爱搞野蛮拆迁,并声称“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发展才是硬道理”,在其20多年的仕途中,“拆建修”成为其政绩工程的重要手段。他甚至为整改市容而强迫拆除居民防盗笼,强令公务员不带头就“回家”。这种“改革要冒风险,稳定要付成本,发展要付代价”的背后,是对公民合法私权的暴力“强奸”,是“为人民服务”幌子下的公权滥用。

  其四,在江苏宿迁任职时,推行医改、教改的全面私有化,要求公职人员离岗经商,“叛逆式”的改革虽然使宿迁经济大为改善,但随之而来的却是社会矛盾丛生。在云南任职时期,仇和沿袭了过往的激进性改革措施,出售公立医院和学校等,招致体制内外的众多批评。对此,其却不以为然,甚至在昆明市人大会上说出“绝对不能少数服从多数”的骇人之语。

  个性变为任性,人治淹掉法治,这种以牺牲民主法治为代价的改革,“出事”是必然的。从“明星官员”沦落为“众矢之的”,角色的骤转,给公众心理造成巨大的冲击,也动摇着公众对组织和公职人员的信任。

  “仇和现象”实质是法治思维缺乏

  在此将仇和的个案上升至“仇和现象”的高度来解读,是因为其代表着的是一种不惜以牺牲社会民主法治为代价的失败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长官意志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摆脱制度约束,在披着“为人民谋福利”的外衣下践踏民主法治的底线。

  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十八大报告则明确要求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多次会议中强调领导干部培养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性。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作为时代性的热词,有着其特定的内涵和意义。反观十八大后落马的近百名高官,大都缺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仇和更是一个反面典型。

  法治思维要求行为主体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它区别于传统政治思维下的政治利弊分析、经济思维下的成本效益考量和道德思维下的道德善恶评判。法治思维的核心要素是合法性思考,并且要求在实现合法性的前提条件下,尽可能地追求政治、经济和道德效益的最大化。法治方式即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内在与外在的关系,法治思维影响或者决定着法治方式,而法治方式却是法治思维的重要外在表现。与之截然相对应的是人治社会中的关系思维、特权思维和人治方式等。

  在培养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践中,第一应当坚持以合法性判断为前提,要求做到在目的、权限、内容、手段和程序五个方面的合法。而仇和施政中的“暴力强拆”,明显是狭隘的经济效益追求,突出表现为手段和程序方面的不合法,是牺牲公民基本权利代价下对法治的“糟蹋”。第二应当坚持以法律规则为中心,严厉杜绝领导意志干预下的制度性沦落。而仇和在任期间的“瞌睡门”等事件,体现出官员的选拔、任用、处分等完全不按既定法律规则办事,权大于法,是领导干部个人意志对法治的“蹂躏”。第三应当坚持以程序正当为保障。而仇和那般“绝对不能少数服从多数”的骇人语录是独裁者对于正当程序的公然挑衅,暗藏着对法治的“藐视”。第四应当坚持以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为根本要求。法治的本质在于对极度扩张的国家权力予以一定限制,对于相对孱弱的公民权利予以保障。而仇和施政贪图政绩,市容整改中不惜强拆居民防盗笼,是公权对私权的无情“践踏”,与法治的本质追求背道而驰。

  在未来社会发展中,法治思维将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主流意识形态,而法治方式将成为主导社会治理的方式。就党政领导干部而言,在社会管理中培养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对其领导素质的基本要求。

  实践中,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法治信仰的养成,不唯上,不唯权,只唯法,既要克服领导意志的干涉,也要克服自我意志的强加,想问题、作判断和出措施时坚守住法治的原则和底线;程序观念的形成,程序即是要求权力运作按照既定的规则、路线,并且以看得见的方式达到民众的合理预期,以期实现权力限制和权利保障的双重目标,以程序遏制权力滥用,防止滋生腐败;权力克制的自觉,权力有滑向腐败深渊的不自觉,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自觉地克制权力,科学使用公权力;权利保障的意识,为人民谋福利不能单纯停留在经济、文化等层面,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本质上就是对民众最大的福祉,要求领导干部强化公民权利保障的意识,并积极付诸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实践。 (吴高庆 钱文杰 作者分别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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