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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间收养存诸多法律问题 为伤害儿童埋下隐患

2015年04月15日 09:3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最近,南京虐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4月3日,被收养的男童小虎被养母李亚琴殴打致轻伤;事件发生后,小虎被亲生父母带回老家安徽,清明节后,小虎又回到南京读书;4月12日,李亚琴被提请批准逮捕。目前,小虎和亲生父母在浦口区民政局的帮助下,在学校附近的宾馆居住。浦口区民政局副局长吴女士表示,在收养关系没有解除前,小虎的养父母仍承担监护责任。

  小虎的遭遇,引发社会对被收养儿童这一群体的关注。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调查发现,北京市民间收养情况同样不容乐观,收养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被收养儿童频遭伤害

  蒋宏(化名)和张倩于1998年结婚,后张倩患上精神病,蒋宏不想让张倩生育孩子,决定找亲生弟弟抱养他们即将出生的第四个孩子。2012年农历7月15日,弟媳生下一个女婴,蒋宏给孩子取名蒋蕾,孩子出生证明上的父母亲姓名分别为蒋宏和张倩,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后交由蒋宏夫妇抚养。

  据蒋宏介绍,张倩因学习成绩一直达不到博士毕业要求,长期压抑造成精神分裂,有时会产生幻觉,在领养孩子前经医院确诊已吃药治疗一年多。2013年11月14日晚,张倩独自在家带孩子睡觉,产生幻觉,听到有人说话。这时孩子从床上掉下来,哭闹了几声。张倩被吵醒后感觉很烦躁,拽住孩子摇晃了两下,孩子头部撞上木柜造成颅脑损伤死亡。事后张倩供述:“我根本就不想养这个孩子,是我爱人坚持抱养的,我有精神病,当时打孩子真的是控制不住自己。”

  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叫王燕,她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两名子女,因不堪前夫家庭暴力离婚,离异后子女由前夫抚养。2013年3月王燕与张涛(化名)登记结婚,王燕因做过结扎手术不能再要孩子,而张涛一直想要个孩子,于是领养了一个女孩。

  2013年9月7日晚,张涛因担心酷爱上网的王燕因上网分心照顾不好孩子,将网线切断,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张涛说了要离婚之类的气话。次日上午王燕想起张涛说的话,越想越生气,就买了5瓶啤酒,喝完之后心想既然要离婚,孩子也不能给张涛留下,于是把孩子捂死了。

  民间收养不规范为伤害儿童埋下隐患

  承办检察官通过办理侵害被收养儿童案件发现,民间收养关系不规范为伤害、杀害儿童等刑事犯罪埋下了隐患。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对于欠缺法定要件的收养关系称为民间收养。除了为伤害、杀害儿童埋下隐患,民间收养不规范还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被收养人的户口、健康、安全、入学、就业,以及收养人将来的赡养等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损害收养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产生拐卖儿童、恶势力控制残疾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检察官分析,民间收养不规范的主要原因在于:

  制度缺陷。收养法关于收养实质要件规定缺乏全面性:被收养人的范围限定过于狭窄。收养法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排除在被收养人范围之外,导致这部分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收养人的收养能力无明确规定。收养人若出现精神病、长期酗酒、无固定职业等情况,被收养人无法健康成长;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不合理。收养关系的建立是人口数量的相对变化,不会导致人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收养程序缺陷表现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繁多,且由不同部门出具,导致收养人不知或怠于办理收养程序;审查内容流于形式。收养登记机关仅对收养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缺乏收养成立前的试养期规定。为确保收养双方权益,应在收养成立前让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了解被收养人是否适应寄养家庭生活,为送养人提供思考时间,为审查部门提供考察时间,也为收养人提供养育实验时间;欠缺收养关系建立后的跟踪回访监督机制。

  社会福利机构职能有限。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7万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儿童9.5万人,仅占孤儿总数的16.7%;社会散居孤儿,即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个人、民间机构抚养的孤儿多达47.5万人,占孤儿总数的83.3%。公办儿童福利机构的吸纳能力有限,远不能满足收养需要。公办福利机构对于需要救助的孤儿,设立的门槛高,领养孤儿需执行的严格户籍登记制度以及法律规定的限制也使得许多孤儿得不到合法收养。同时,公办福利机构面临着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专业护理员缺乏等问题严重制约福利院的发展。法律对于爱心人士、社会慈善组织的收养事宜缺乏规定。民间孤儿救助机构不仅面临注册难问题,还缺少一个从注册到监管和服务支持的制度体系。

  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缺位。政府相关部门在监管和执法方面存在滞后性,事后补救居多,缺乏事先预防。对非法收养缺乏有效监督和干预,医院默许借户生子、出生证明随便开,甚至允许捡拾人、医护人员私自转卖、转送弃婴以谋利,纵容了非法收养的发生。民政部门在孤儿收养安置过程中存在“行业垄断”,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存在“潜规则”,“收养人首选外国人,国内公民收养的,首选经济富裕的家庭”,目的在于收取高额捐赠款物,这些唯“钱财论”做法应予摒弃。

  给孩子一个安全温暖的家

  为保障被收养孩子的合法权益,需加快实现民间收养合法化的步伐:

  开展排查民间收养和动员民众办理收养登记的工作。民政部门应主动“出击”,协同公安、计生、村(居)委会等部门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提供便利,解决被收养人的户口、教育、医疗等问题。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民众法治意识。

  完善收养实质要件和收养程序。收养实质要件方面。将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到被收养人的范围;对收养人的行为能力、经济能力、心理状态进行全面评估;取消要求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允许有条件的家庭收养多名子女。收养程序方面。简化收养程序;对收养人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设立试养期;建立跟踪回访监督机制。

  强化社会福利机构的公益职能。加大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力和物力投入,提高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打造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社会福利机构服务人员队伍;降低收养门槛,让有条件的家庭能够合法收养,鼓励民间慈善组织参与。

  加强对收养各个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加强对医院的监管,严格新生儿的出生登记制度,严惩医务人员伪造出生证明、转卖转送婴儿的行为;审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专项经费、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管;福利机构应制定完善的送养制度和标准,规定确定收养人的考量因素,在送养过程中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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