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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虐童案养母彰显法治理性

2015年04月21日 07:5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情感的认知毕竟与法律的规定不能完全划等号,于情有理未必于法有据。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不批捕李征琴,实乃法律之刚性规定所致,并无不妥

  4月19日下午3点左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消息传出后,很多人感到很疑惑,甚至不满,认为检方轻描淡写处理犯有虐待罪的养母李征琴(4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因养子的学习问题,李征琴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养子的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李征琴简单粗暴教育养子的行为,于情于理,确实令人气愤,对于不忍心让孩子受到伤害的善良公众来说,希望检方对其批捕从而予以严惩,本属常情。但情感的认知毕竟与法律的规定不能完全划等号,于情有理未必于法有据。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不批捕李征琴,实乃法律之刚性规定所致,并无不妥。

  不批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决定,属于“应当逮捕”的例外情形。

  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对“应当逮捕”的五种情形作了具体细化,只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由此不难看出,凡不属“应当逮捕”的情形,即使涉嫌犯罪,也可以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权利限制最为严重的逮捕措施。不批捕,既是司法保障人权的必要之举,又是节约有限司法资源的现实之需,充分体现了“羁押为例外、保释为常态”的现代法治原则。

  作为“应当逮捕”的例外情形,不批捕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只要具备嫌疑人不逃跑、不妨碍作证、不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一般都不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羁押。李征琴虐待养子一案,从其犯罪情节来看,尽管李征琴对养子进了抽打,并致使养子受到轻伤,但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对其批捕,显然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批准逮捕的条件。同时,批准逮捕的重要标准之一是犯罪嫌疑人会不会二次犯罪,会不会毁灭证据,是否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上述规定的情形,就不宜对其实施逮捕。

  李征琴归案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悔罪态度真诚,且该案的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其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加之李征琴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不批捕,不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险,也不会影响案件的依法处理。检方据此作出不批捕之决定,充分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从严适用逮捕的立法精神。

  另外,不批捕只是司法程序措施的适用问题,与最后的量刑没有必然联系。换言之,依法对李征琴不批捕,并不影响后面的刑事诉讼活动,也不会意味着对其不追究法律责任,更不意味着对其犯罪行为的放纵。说到底,尽管李征琴没有被逮捕,但其必定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有些人担心因为没有对李征琴实施批捕而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实属多余。□张智全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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