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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宣判首例环境污染案 责任人获刑一年

2015年04月28日 09:11 来源:山西日报  参与互动()

  记者4月27日从省环保厅获悉,我省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以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环保四部门联合办理的首个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日前尘埃落定。

  据了解,环境保护大检查开展以来,各市按照国家、省安排部署有序开展工作。太原市不断加大排查力度,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福昌废品收购站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现场有废旧蓄电池约1200块、废旧铅酸电池拆解物约830.5吨,同时该废品收购站拆解点还存在渗坑排放现象。经监测,渗坑坑中污水pH值、铜、锌、铅、镉、镍等六项污染因子超标,超标倍数2.26倍—244倍不等。对此,太原市环保局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大检查的相关要求,依法将此案移送刑事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责任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太原市对首个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的处理尘埃落定,环境污染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该案的审理,为全省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严格贯彻新《环保法》,进一步推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检察和审判等刑事司法机关在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中的协作配合起了典型示范作用。(记者程国媛 通讯员王毅)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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