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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国土干部涉嫌受贿千万受审 被控索要别墅汽车

2015年04月28日 10:4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机关工会原主席卢志刚涉嫌受贿案,近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检方指控,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卢志刚在担任海南省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性质变更、工程项目承揽等过程中,多次收受姬某等20人送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75万元、欧元70万元、港币30万元、3辆轿车价值人民币109.2193万元,并索贿一套价值400万元人民币的别墅。

  帮人揽活抽“佣金”

  卢志刚,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任海南省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任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机关工会主席(正处级)。

  据检方指控,卢志刚收受轿车、别墅及千万元巨款是其在担任县国土局“一把手”期间发生。在检察机关指控的涉嫌犯罪事实中,卢志刚仅通过帮人承揽工程项目便抽取676万元人民币、20万元港币的“佣金”。

  2009年至2011年间,澄迈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该县某补充耕地开垦项目、某水田整治项目、某山补充耕地项目和金某农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承包人徐某为承揽上述项目,找到卢志刚帮忙。卢志刚交代时任澄迈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主任周某畅给予关照。不久,徐某以海南琼山琼某建设工程公司等名义承揽到该四个项目。

  为了在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拨付方面继续得到照顾,徐某按照事先“分得四层利润”的口头约定,先后15次送给卢志刚569万元人民币,其中单笔最多送给卢志刚100万元人民币。

  同时,卢志刚还通过在工程项目承揽、招投标中提供帮助抽取“佣金”,先后收受海南亚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30万元人民币、海南中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20万元人民币、海南天某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20万元人民币、海南某软件园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10万元人民币,还收受工程承包人潘某、黄某各10万元港币。

  被诉向开发商索别墅

  《法制日报》记者旁听庭审注意到,在检方指控的卢志刚20宗涉嫌犯罪事实中,卢志刚曾向海南阳某投资公司、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索要一套价值400万元人民币的别墅。

  2009年至2011年期间,聂某以阳某公司和博某公司的名义分别投资开发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博某龙湾(阳某花苑)项目和熙某高尔夫公寓二期房地产项目。在卢志刚的帮助下,聂某顺利办理了阳某花苑项目用地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熙某高尔夫公寓二期房地产项目用地由农用地变更商住用地手续。

  2010年年底,卢志刚向聂某提出送给自己一套花苑别墅。为表谢意,聂某送给卢志刚54万元人民币,同时承诺并预留了一套价值400万元人民币的别墅。

  随后,卢志刚与聂某多次商议别墅该如何操作,聂某多次催促卢志刚办理预留登记手续。卢志刚害怕被查,一直未办理该套别墅转账、登记手续。

  2009年,海南天某公司在澄迈县金江镇开发“半某花苑”房地产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为了得到卢志刚的支持与关照,于2011年8月送给卢志刚30万元人民币,并提出让他用这笔钱购买该公司开发商品房。

  据卢志刚交代,他将这30万元交给朋友蒙某帮忙办理购房手续。按照卢志刚的要求,蒙某用这笔钱交了23.5718万元购房款并以蒙某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将余款交给卢志刚。

  地产老总“赠”小轿车

  “你一共收了多少辆小轿车,总价值多少,都用来干什么了?”

  “3辆,两辆奥迪,一辆丰田皇冠,总价值大概110万元左右。有一辆奥迪我自己用,其他两辆都是亲戚朋友在用。”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卢志刚不但爱财、爱房,还爱车。在地产老总、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给他送高档小轿车时,卢志刚都是来者不拒、欣然笑纳。

  2008年,符某通过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承揽了澄迈国土局新建办公大楼地质钻探等项目。2009年某天,符某向卢志刚提出送其一辆轿车,卢志刚同意并承诺日后把相关钻探工程项目交给符某承揽。2009年10月,卢志刚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奥迪车专卖行选购了一辆价值37.19万元的奥迪轿车。

  2011年,海南文某公司办理位于老城经济开发区一宗115亩用地手续,拟用于房地产开发。该公司副总张某(已病逝)负责办理该宗用地的相关招投标、土地使用权证等事宜。为尽快办理手续,张某找到卢志刚帮忙,并约定送一辆车给他。

  2011年6月,卢志刚再次到海口市亲自选购了一辆奥迪轿车,张某通知公司出纳刷卡支付了购车款37.0446万元。然后,卢志刚前妻余某的弟媳吴某办理了提车、上牌手续,该车一直由余某的弟弟保管使用。2012年5月,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011年12月29日,海南阳某投资公司、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付款购买了一辆价值34.9847万元的丰田皇冠轿车送给卢志刚。

  《法制日报》记者在庭上获悉,卢志刚通过帮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性质变更,还先后收受海南青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姬某70万欧元、澄迈宝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60万元人民币、海南信某实业有限公司马某20万元人民币、海南立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20万元人民币、海南新某房地产公司股东陈某1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

  辩称未主动要车要房

  在庭上,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卢志刚对20宗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不过,对于是否主动向聂某索要别墅、是否收受张某“赠与”的奥迪轿车,卢志刚则当庭予以否认。

  “针对索要别墅,我们第一次提起此事是在一次饭局上,也是聂某主动说要送给我的。我认为他是在开玩笑,毕竟当着这么多人的面,该别墅也造价不菲,我根本没当回事。而且,我也没拿到别墅的钥匙,没实际占有,也没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我并没有收受别墅这一事实。”卢志刚说。

  卢志刚还供称,张某说要送车,而不是他主动索要,他的确亲自选择了一辆奥迪轿车,但只是“借用”,并不知道该车登记在谁的名下。因此,这只能算是朋友之间“借车”,不存在受贿问题。

  对此,检方认为,卢志刚的第一次供述显示,他是主动向聂某索要别墅,而且还与聂某多次商议如何操作相关手续。关于张某送车是否构成受贿,卢志刚对此是明确予以接受的,而且该车是其前妻的弟媳去提车、上牌并由前妻的弟弟保管使用。很明显,卢志刚接受送车并交由亲戚使用,应当构成受贿。

  据了解,卢志刚被查时主动退还涉案赃款人民币1289.99万元、欧元26万元、港币35万元、美元两万元、涉案轿车3辆;另被查封涉案房产3套。

  法庭将择日宣判。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翟小功刘佳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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