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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组织部原副部长范某甲领刑13年

2015年04月28日 16:16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

   采用加大成本、增加费用、虚报支出的手段套取财政资金52万元;以权位之便帮助他人调动工作,随后收受贿赂款41.9万元;为谋私利,向上级奉送美金1万元,兰州新区组织部原副部长范某甲的行为因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范某甲提出上诉,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被控三宗罪

  广告宣传做文章贪污财政资金52万

  法院审理查明,在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范某甲利用担任兰州新区组织人事局(后更名为兰州新区组织部)副局长,负责兰州新区会展、新闻、新区形象宣传工作的职务便利,未经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委托兰州沃尔耕会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沃尔耕公司)承办广告业务,在承揽兰州新区道路灯杆广告旗制作和甘皖合作宣传道旗广告制作等项目上,范某甲伙同沃尔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另案处理)采取加大成本、虚增广告费用的手段,套取财政资金。2012年4月,范某甲以外出考察经费不足为由,让张某某从套取的财政资金中,给其支付差旅费5万元,后范某甲将该款据为已有。2012年11月,范某甲授意张某某以增大成本的方式虚增广告费用,套取财政资金47万元。2012年12月13日张某某将47万元开户存入其个人银行卡内,后交给了范某甲,范某甲使用该卡用于个人消费23390元。2013年5月,兰州市审计局对兰州新区组织部的财务进行审计期间,范某甲又将该卡交由张某某暂为保管。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张某某处查扣该卡。

  人事调动帮大忙收受贿赂40余万

  范某甲在先后担任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发展处副处长、兰州新区组织人事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于2010年11月、2012年1月,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经他人介绍,帮助李某某将其子李某由镇原县调入兰州市招投标管理局工作;帮助其堂弟范某乙由镇原县调入兰州市中医院工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收受李某某所送5.9万元和范某乙所送的6万元。

  2012年1月,范某甲认购了兰州市银滩雅苑“双限房”,以没钱交房款,让张某某先交房屋首付款,待房屋出售后二人共同赚取差价为由,由张某某以范某甲名义交纳该房首期购房款30万元。2013年4月,范某甲以个人名义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

  巴结上级不怠慢主动行贿1万美元

  2012年5、6月份,范某甲告知张某某兰州新区组织部部长慕某某要出国考察,让其表示一下,张某某即于6月6日以63769元人民币兑换了1万美元交给了范某甲,范某甲以个人名义送给了慕某某。

  一审宣判

  数罪并罚判刑13年

  基于以上犯罪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伙同他人采取加大成本、虚报支出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2万元,构成贪污罪;又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1万美元,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范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贪污、受贿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范某甲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贪污5万元的证据不足,47万元是兰州新区组织部小金库的部分资金,不应认定为上诉人范某甲个人贪污。张某某交付的30万元首付款应属二人共同投资行为;为他人办理工作调动实际花费的数额,应当从受贿数额中核减。

  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上诉人范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加大成本、虚报支出的手段,侵吞国家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简介

  范某甲,男,1975年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大学文化。履历显示,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范某甲任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发展处副处长;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任兰州新区组织人事局副局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2013年1月至案发前,任兰州新区组织部副部长。

  因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记者许沛洁)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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