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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应警惕社会刻板印象

2015年04月29日 10:2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上周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了一个以“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为主题的研讨会。会上,有知名辩护律师说:“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能的核心原则是要实现以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要为委托人提供热忱辩护,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不同类型的委托人信奉不同价值观,即使类似的涉案情节,但白领和农民工所关注的利益是不一样的,白领注重自身名誉,农民工却注重物质利益,为了能早些自由,为争取被判处缓刑即使违心认罪也在所不惜。因此,辩护律师在对待这两种不同的委托人时应当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

  上述意见初听上去貌似很有道理,好像是清晰区分了不同人群的诉求,但仔细一想,这种区分未免失之草率,有以偏概全之疏。首先,如果无辜的农民工为缓刑违心认罪,其实这为他自己及其子女今后的生活埋下了祸根,律师不告知其上述风险,对此听之任之,显然有失职之嫌。其次,辩护律师想当然地认为白领重视清白,而农民工关注眼前利益,不在乎正义与否,上述观念实际上是受社会心理学中的“社会刻板印象”之影响。

  所谓“社会刻板印象”是指个人受社会影响而对某些人或事持片面看法。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一面在于:对具有许多共同之处的某类人,直接按已形成的固定看法即可得出结论,这就简化了认知过程,不用费心劳神琢磨,节省时间、精力。消极一面为:由于刻板印象往往不是以直接经验为依据,也不是以事实材料为基础,只凭偏见而形成,因此,多数刻板印象是错误的、片面的。关于刻板印象的特征,有学者将其归纳为:首先,它是对社会人群的一种过于简单化的分类方式;其次,在同一社会文化或同一群体中,刻板印象具有相当的一致性;第三,它多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定型化一经形成,就很难打破,会对人的认知过程产生很大影响。在有限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刻板印象往往有消极的性质,会使人对某些群体成员产生偏见、歧视。

  研讨会上这位辩护律师认为农民工重利轻义,考虑问题只想眼前而不考虑长远,进而得出结论说:“正因为农民工存在上述特点,因此,不要奢望他们会为权利而去抗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追求公共利益只能寄希望于精英。”显然,该律师受社会刻板印象的影响,忽视个别差异,导致错误认识,得出错误结论。这一社会偏见有失公正,是站不住脚的。

  受社会刻板印象的影响,公众一般认为,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事情显然与惯犯无缘,但著名记者刘易斯《吉迪恩的号角》一书讲述的却是相反的故事:惯犯吉迪恩不屈不挠,最终改变美国刑事司法规则。1961年,吉迪恩所在市的一家台球厅被盗,由于有犯罪前科,并在台球厅帮过忙,吉迪恩被捕、受审。他是“四进宫”的累犯,但并没有任人摆布。在法庭上,吉迪恩表示无钱雇佣律师辩护,请求法院为他指派律师,法官说州法院只为那些被控死罪的穷人提供免费律师服务。吉迪恩倔强回应:“可联邦最高法院规定我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吉迪恩这个无权无势、文化不高的惯犯很有为自身权利而斗争的勇气,他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使“美国法律历史的整个进程随之改变”。

  很多人认为历史是精英塑造的,这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刻板印象,1950年代到19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中,黑人、妇女、刑事被告人、同性恋、残疾人这些受到歧视的边缘群体开始觉醒,为平等权利而抗争,最终大获全胜。当今美国人所享有的许多权利不少就是由这种人争取的,下下人有上上智,此言不谬。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既然信奉以委托人为中心的原则,就不能以僵化保守的思维去揣测委托人的立场,应警惕社会刻板印象的消极影响,要打破定型化的思维,摆脱旧有思维习惯,对委托人作出审慎评估,了解其内心真意,设身处地,避免傲慢的偏见,这样才会真正实现以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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