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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动争议案件:加班费等纠纷高居诉讼请求前三

2015年04月30日 16:58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

  明天就是“五一”国际劳动节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再次引人关注。昨天,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和劳动者的七种常见败诉情形。据该院新闻法院人介绍,本市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高判决率、高上诉率、高发改率”的三高特点。针对,劳动者的败诉情形,该发言人表示,劳动者应该了解法律和规定,明明白白维权。

  作为天津市中心城区,和平区第三产业发达,劳动纠纷多发,在全市具有代表性。据统计,三年来,和平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受理案件数为269件, 2013年受理案件数为294件,较2012年增长9.29%;2014年受理案件数为342件,较2013年增长16.33%。相对一般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存在“高判决率、高上诉率、高发改率”的情况,调解和撤诉的比例相对较低。防暑降温费及冬季取暖补贴、加班费、工资类纠纷高居于诉讼请求的前三。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存在随意主张的情况,包括没有加班也主张加班费,存在诉讼投机心理。劳动者证据保留意识不足,举证能力较弱。另外应休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也稳居高位,反映出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不到位。

  劳动者存在七种常见败诉情形

  和平区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劳动者存在七种常见的败诉情形。

  首先,对受案范围或前置程序的要求理解有误。法律规定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况。除该规定之外,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又反悔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公积金的缴纳、工伤的认定等均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劳动者就上述相关争议提起的诉讼,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其次,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有误。劳动关系由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体现等价有偿、自由协商。如果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只是形成劳务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起诉要求相关待遇,则不会得到支持。

  第三,对“三类加班费”和“加班费”举证责任的分配认识有误。

  第四,对适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赔偿两倍工资范围的误解。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被称为宽限期,超过这个期限,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有的劳动者产生误解,认为会一直支付下去,实际上并非如此。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之后不用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第五,对加付赔偿金和25%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的误解。有的劳动者依据原劳动部1994年的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因拖欠工资应支付的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针对该情形,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已有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加付赔偿金标准提高,但增加了前置程序,如劳动者未经劳动监察的责令支付前置程序,主张25%的经济补偿金不会得到支持。

  此外,劳动者还存在对一次性补偿协议的效力和后果认识不足,对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认识不清的两种情形。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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